邓玉娇案子死磕之二:荒唐的审判(2009-07-10 23:54:05)</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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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门8</SPAN>
法律 证人 案子 原告 邓玉娇 湖北
a、 邓玉娇案一审过程让人感到滑稽离奇,整个审判过程居然没有案发当事人出庭作证,那个被刺伤的官员没有出庭,梦幻城工作人员也没有出庭,一个轰动全国的刺人案件审理竟然没有当事证人出庭,多么滑稽多么离奇?是担心证人说出真相?还是担心审判出现意外? 显然,巴东司法机构希望按照自己设计安排尽快宣判结果。 邓玉娇的判决结果让全国关心邓玉娇案的民众哭笑不得,邓玉娇有罪但获得免刑,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两个完全矛盾向背的行为被当地司法机构固定在同一个审判理由中,是中国法律可以随意拼凑?还是邓玉娇必须加罪? b、 纵观报道审判的全部内容,一如吉安事前多次所指,并无一个被伤被亡的原告或其家属出庭,甚至没有一个原告的证人出庭。 试问,既然湖北警方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邓玉娇的刑事责任,且确有人在本案中遭受伤亡,面对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法庭怎么可以在既无原告,且无原告证人的情况下开庭并作出判决,草草收场,这岂非荒唐如儿戏一般?堂堂法庭上演如此荒腔走板的滑稽戏,究竟是要演给谁看?或法庭究竟为什么非要作如此荒谬的表演不可? 吉安对本安的判决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很简单,邓玉娇原本无罪,而判决的前提,已经置邓玉娇为“故意伤害罪”,这,是湖北官方对原本的受害人邓玉娇的“欲加之罪”,而所谓的判决“免除处罚”,其实只是这纸糊般地脆弱的欲加之罪根本站不住脚的必然结果。 本案如此荒唐地立案,如此荒唐地起诉,如此荒唐地审判,如此荒唐地判决,古今中外,湖北一例,当世一绝。 此案,此起诉,此审判,此判决,若不能彻底推翻,中国司法还有何颜面可言? 摘自:唐可西里的BLOG 阅读全文>> |
下午从西溪辗转进城,又见八佳的老板,寒。 现场给他把橱窗上的字排出来,总算满意。但他说要看到成品,还要我们把他的窗上的旧字擦掉, 再把新字贴上去,反正他要看到成品再考虑付钱。两米高的橱窗诶,两个女生,把我们当纯劳力, 不能接受。并非看轻低层次的工作,但讨厌老板口口声声广告公司多么多么专业,却理所当然地把 我们看做廉价苦力。 后来去附近的打印店问过后,感觉非常之讽刺,这类工作一般的打印店就可以做,1毛5一公分的材 料费,帮忙贴的话,再加20块钱,排版设计是免费的。而我们花如此多的精力来回跑,做了两个版 本的被他否定的海报,转而只做字的排版,而这恰恰是市场上的免费环节! 如果不给他成品却单收设计费,我们也是坑人,如果放弃我们就亏太多。如果我是老板,这样的事 情直接找打印店去搞定——他店面附近的打印店步行过去8分钟——一个下午就可完成,同时花费也 不多。可他根本不了解行情,又懒惰,不肯自己花心思,见到有利可图的便想沾一沾。另一方面, 我们与店主沟通产生偏差,也不了解行情,只将自己定位为设计师,有些一厢情愿地去做海报,又 沦落到只要排字,而且是被市场上定为免费的活。 ——so,一个悲剧就此酿成。 最终我们打算用250元帮他做出成品,他说要考虑。第二天联系他,他说“专业的”广告公司帮他做 好全部只要180元,我说我们定价为150块,你做不做,他说,我不需要因为少花30块钱而去做一件 不知道能不能做好的事。——好,如此的不信任,很明显已经是拒绝。 就此结束。 从今天开始,对小店橱窗上到处乱贴的红字反感。 |
“老城一锅”被判赔偿
老诚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是“老诚一”文字商标及“羊骨”图形商标的权利人。因北京的张先生在其餐厅招牌上使用“羊骨”图形及与“老诚一”商标近似的“老城一锅”字样,二者分别将张先生告上法院索赔。</SPAN>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先生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其停止侵权及赔偿老诚一公司及其股东损失共计2万余元。 2007年5月28日,老诚一公司受让取得“老诚一”文字商标,用于经营羊蝎子火锅。2008年12月10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先生在张先生的“老城一锅”羊蝎子火锅店以消费者身份进行消费,当场取得带包装的餐筷一套、订餐卡一张及盖有印鉴的发票一张。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证实餐筷外包装、订餐卡及店面招牌均使用“老城一锅”及“羊骨”商标。因此,老诚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6046元。与此同时,老诚一公司的两名股东作为“羊骨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也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张先生诉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5.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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