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为福建省泉州市公交公司的一名外省籍聘用司机,以下为事主亲笔写出(如图)我用第一人称口吻叙述。</STRONG>
    事故发生在2009年4月9号的下午,我在公交终点站场准备倒车进场时,一名摩托车手由于车速过快且开小差轻碰我的车右前角导致刮倒,摩托车驾驶员受伤进院治疗,经医院检查为“左内踝皮肤软组织挫裂伤”,13号出院,5天时间花费掉医疗费2万7千多元,每日平均5000多元,还有后续治疗费3万4千多元。所有的这些花费都是单凭几张白纸条和几张医院不明朗的发票就演变成6万1千多元的巨额开销。这是什么消费啊?现在我公司要求我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0%(保险公司已赔偿了80%),总共1万2千元,每月工资扣去500元事故费,我要整整2年才能赔完。这是什么劳动保障啊?4月9日的交通事故,几天时间就可以定结果。10月10日才认定,我公司处理我的材料是9月18日就上报了,用整整半年时间才来认定这起事故,请问交通部门是何种行政作为?原本这起事故我是要负起一些责任的,但我公司强行要求我负起全部责任,在我本人不在场也未对我下达过任何事故处理通知书的情况下,假代我签名和按手印就确定了这事故的处理结果,以上这些事实法理何在,还有良知吗?</STRONG>
     为此,我想借助网络,请广大网民们帮助我这个弱者讨论一下,谢谢!</STRONG>
                                                事故当事人 泉州市公交驾驶员 周XX</STRONG>
                                                         2009年12月18日</STRONG>
 
下图为事故发生当天的地形图:</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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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图</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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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圈地方即是他们假代我按的手印</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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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所谓的凭证一方面是代签名按手印,另一方面则是毫无时间印章,叫人何以信服???</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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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些所谓的这些他们提供的证据,连基本的日期都无法写出来???</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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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4日出院后就把所有的消费清单及票据收集起来,但令人费解的是当时伤者却没有与我联系,且那份疾病诊断书是9月24日才签订的。</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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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整半年的时间我才突然得到通知去赔款,为什么5月出院后不马上联系我把此事处理呢,而要等到半年后出示如此多单据来跟我要索赔。</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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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些图片证明, 是多么的简单不明朗。若真的是要求赔偿,相信有关部门也需要他们出示具体的有说服力的单据吧???</STRONG>
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外省籍司机,所赚不多且安分守法,这场事故的被强迫处理的结果让我无所适从,无法安心的继续工作生活,希望广大网民能给我支持,我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审核,还我公道!!如果假代签名和按手印都可以伪造的话,我实在对于这个法制社会很失望。</STRONG>
    谢谢大家!!请大家关注并帮我将此贴广泛传阅,我需要你们的支持。</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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