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             </STRONG> 法 律 面 前 能 否 人 人 平 等 ???</STRONG></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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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按)中国的传统上讲“死者为大”,为了让死者“为大”,更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就想尽办法从杀人者身上找到理由,不知眼前的邓玉娇杀人案,能否按照中国现有的《程序法法律》和《实体法律》公正定夺!</SPAN>让我们试目以待!   </SPAN></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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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蹊跷
            文章出自:2009年5月20日《燕赵都市报》第02版
                          作者:朱少华
 
巴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无论对当地政府的形象还是官场的影响都是极为不利的,但要挽回影响就要吸取教训,对官员加强管理和教育,现在这方面如何进展没有听说,却总是在邓玉娇“故意杀人”和“精神病”上大做文章。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18日通报了5·10案件的细节和处置情况。通报说,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治疗抑郁症药物,已决定将邓送往医疗机构检查鉴定。通报称公安局已经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5月19日《广州日报》)
   
事情越来越蹊跷了:
 
原先报道时,邓玉娇属于自首行为,现在改为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一开始发现了邓玉娇携带有治疗抑郁症药品,现在不仅认定,还把其送到了医院治疗;原来邓贵大等人提出“特殊服务”,现在改为“异性洗浴服务”;原来邓贵大等人将邓玉娇按在沙发上,并用钞票抽打邓玉娇的头,现在变成了口角,只是将其“推坐”在沙发上,还有了第三方在场劝解;原来邓玉娇拿刀刺了邓贵大,现在变成了故意杀人。
   
在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事情发生后,有两种迹象让人感觉很蹊跷。一种是千方百计寻找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据,另一种又极力让邓玉娇患上“精神病方百计寻找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据,另一种又极力让邓玉娇患上“精神病”,也就是为邓玉娇开脱。这两种迹象看起来是矛盾的,其实都是为了维护包括死者和伤者在内的三名政府机关干部的“尊严”。因为找出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据,就说明死者和伤者多少有“含冤”的成分,而邓玉娇如果真是“精神病”,死者和伤者的“含冤”成分就更高了。“精神病”杀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但同样杀人也可以不需要理由,邓贵大如果死在精神病人之手,他不仅能为自己争得几分“尊严”,更能为当地的官场形象增添几分“光彩”,至于那种“特殊服务”就可以忽略不提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邓玉娇的“精神病”也是当地官场形象的最后一根稻草。
   
在我看来,三名政府机关的干部到休闲中心,见面就让人为其“特殊服务”,这不仅是官员生活作风的堕落,更是对一个女性莫大的侮辱,而接下来两次把邓玉娇按在沙发上,并用钞票打头,更是一种霸道野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邓玉娇不甘屈辱,奋起反抗,非常正常,她的杀人也是正当的防卫和反抗,后果可能出乎她的意料,但这和“故意杀人”有天壤之别,因为她的“故意”是建立在自卫和反抗的基础上,也是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至于在防卫中要了邓贵大的命,也是邓玉娇无意识的结果,怎能谈得上“故意杀人”。当然,这还需要法院的认定,不管怎样,邓玉娇的行为与“故意杀人”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巴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无论对当地政府的形象还是官场的影响都是极为不利的,但要挽回影响就要吸取教训,对官员加强管理和教育,现在这方面如何进展没有听说,却总是在邓玉娇“故意杀人”和“精神病”上大做文章。事件发生后,邓玉娇就被送进了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被送到该院后,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措施——— 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
 
我们传统上讲“死者为大”,为了让死者“为大”,更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就想尽办法从杀人者身上找到理由,给邓玉娇定个“故意杀人”或“精神病”,难道这样官场的面子就好看了?总想从邓玉娇身上找到维护当地政府形象的“证据”,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形象,挽回不了不利的影响,更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如果邓玉娇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巴东今后更难以平静了。
 
 
                    追女服务员被捆绑在精神病院
                       警方两次通报内容不同
           文章出自:2009年5月20日《燕赵都市报》第14版
 
东方今报 5月10日晚,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要求“特殊服务”,被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在宾馆水疗区。该案因当事双方身份的特殊,备受社会关注。同时,巴东警方因12日、18日两次迥异的通报,也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警方两次通报内容不同
 
据当地媒体报道,5月12日,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俊向县政府通报了此案的调查结果及细节。18日中午,巴东县公安局再次通报此案,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这两次通报中,记者发现,原先通报的“特殊服务”一词,再次通报时改称是“异性洗浴服务”;原先通报的“按倒在沙发上”,再次通报时称是“推坐在沙发上”,其他各种细节和之前通报一致。
 
■女服务员被绑在精神病医院
 
据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介绍,案发当晚,邓玉娇打电话到派出所报警,但警方准备将她带离现场时,她又用玻璃杯攻击办案人员。从案发到被警方带走这段时间内,她一会儿表达能力非常强,一会儿语无伦次,民警在她的行李中查出了治疗抑郁症的药品。审理时,她也曾要求服用治疗抑郁症药物。
   
民警向邓父咨询后得知,邓玉娇情绪不稳定,长期随身携带有治疗抑郁症药物。10日案发后,巴东警方在邓玉娇包内的确发现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5月12日下午,邓玉娇被巴东警方刑拘后“安排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观察”。该院是恩施州唯一一所开展优抚对象疗养和精神科业务的医院。该院主治医生李昱称,医院目前并没有正式对邓的病症展开鉴定。尽管如此,邓玉娇被送到该院后,还是被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的措施——— 她目前并没有正式对邓的病症展开鉴定。尽管如此,邓玉娇被送到该院后,还是被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的措施——— 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
   
李昱说,进院很长一段时间,邓玉娇都不吃东西,营养全靠强行输液进行补充。“目前她涉及到刑事案件,有司法程序,我们现在不能对她进行治疗;要先对她进行观察。”李昱说,“如果现在一治疗,把她的症状一控制,那就不好做鉴定了。”
   
这种说法遭到了邓妈妈张树梅的质疑:把手脚都捆住,一动也不能动,也不给看病,躺在床上这么多天,他们是在折磨她。
 
■当地为此案召开整风大会
 
据了解,“5·10”案件的发生,在巴东县内的震动非同小可。
   
5月12日,巴东县召开了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及作风整顿大会,会上对此案的初步情况进行了通报,要求全县各级党员干部严明纪律,规范行为,并对全县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整治。昨日下午4时,夏霖和夏楠两位志愿律师正式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申请会见邓玉娇法律手续。按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在48小时内答复。
 
对话邓玉娇母亲
 
我不认为她有罪她是被逼的记者:
 
你女儿的案子很多人都在关心,事发时你在干啥?
   
邓母:我在家,当时女儿哭着给我打电话,我坐上车就赶过去了。
   
记者:看到女儿了吗?
   
邓母:天黑,没看见。现场都被警察用警戒线围起来了,不让进。后来女儿被警察架着出来了。
   
记者:女儿当时对你说了什么?
   
邓母:我问玉娇出了什么事,她说那些人是畜牲。当我再问她时,就被警察带走了……论起辈分来,邓贵大是玉娇的叔叔呢!
    
记者:知道女儿杀人后,你怎么想?
   
邓母:觉得不可信,她一个女孩子,而对方是三个大男人,他们肯定欺负她了。
   
记者:你女儿有忧郁症吗?
   
邓母:我不晓得忧郁症是什么病,我只晓得,玉娇经常失眠,她买的药都是治疗失眠用的。
   
记者:有多长时间了?
   
邓母:两三年了吧,就是经常失眠,其余没有什么。
   
记者:去医院看过没有?
   
邓母:看过,没根治。
   
记者:她被送往恩施州优抚医院,你反对没有?
   
邓母:他们说了算,我反对也没用,说送去检查、做鉴定,但直到现在也没有鉴定。
   
邓母:他们说了算,我反对也没用,说送去检查、做鉴定,但直到现在也没有鉴定。
   
记者:你现在能见她吗?
   
邓母:医生不让见。从医院回家时,我请医生给玉娇带了张“妈妈在外面等你”的纸条。
   
记者:你觉得女儿有罪吗?
   
邓母:我不认为她有罪,她是被逼的。
 
律师说法: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
 
北京律师刘晓原在网络撰文,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刘晓原说,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具体到邓玉娇刺杀招商主任邓贵大一案,当邓贵大拿出钱来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在遭到了邓玉娇的拒绝之后,他把邓玉娇强行按倒在沙发上欲行不轨,邓玉娇为了保护自己不被强奸,拔出水果刀刺向邓贵大。这样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媒体评论:
 
邓贵大这样的官员所犯的错误是目前中国很多官员都曾经或者正在发生的行为,只不过区别是他们没有被服务员拒绝和刺杀而已。事件的根本原因是现在很多的国家公务人员素质的下降和国家监督机制的缺乏。
                                      (楚天都市报)
   
公众情绪化的表达也并非“空穴来风”,虽然有时候“用力过猛”,但从某种角度来说,却是正常的——— 公众有权对具有权力身份者做出更严格的怀疑。这种怀疑的态度,其实也可以形成一种有威力的监督环境,可以促使官员追求“洁身自好”,或者至少能让他们在公共场所,不至于“无所忌惮”。                                            (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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