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考试 | 名师培训 | 案例分析 | 试题解析 | 司法辅导
招生电话:0537 - 4456166 4456177 报名地址:曲阜师范大学综合楼408室   在司法考试中,诉讼法所占比例相当大,不得不让我们加以重视。但是诉讼法中具体且细微的规定却往往让我们感到琐碎而杂乱,尤其是三大诉讼法之间的一些相似和不同,常常会让我们把很多知识点“张冠李戴”。因此,在复习司法考试过程中,有意识地加强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比较,对我们的复习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人归纳了三大诉讼法中一些具体制度上的比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关于地域管辖的确定</STRONG>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22条至34条,《民诉意见》第6条至32条)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常考点)。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条至第14条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