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揭黑记者的邪恶之路应该堵死(2009-05-31 13:07:47)</SPAN> 周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dp5t.html~type=v5_one&label=rela_articletagpub</SPAN> 舆论监督 记者犯罪 打击报复 杂谈  5月27日检察日报发表了署名“麦子”的《赋予记者豁免权?开错了药方!》一文,对源出中国青年报的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在北京大学召开的一次公民监督权利研讨会上发表的观点,以及包括本人在内的与会人士的观点提出了批评;5月25日、30日,检察日报评论员李曙明先生也先后在自己的博客上以“记者豁免权?脑袋进水!”(后删去“脑袋进水!”)、“保舆论监督,记者犯罪也不罚?——与蔡定剑教授商榷”为题,发表了主体与检察日报文章内容完全一致的两篇博文。(上述文章以下统称检察日报评论人员文章)
作为去年曝出的三个抓记者案中为记者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本人曾发表了记者收好处是职业伦理问题而不构成受贿犯罪的观点。
在北大召开的研讨会上,包括著名刑法学者田文昌大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等与会法学专家,也与本人持同样的观点。
对检察日报评论人员文章,本人宁愿相信是作者基于个人对法律的认识,而不是为检察机关过往以及正在以受贿罪追诉记者,进行辩解,故愿意对作者的有关观点提出商榷。
“司法机关不应在记者揭露问题时,启动对记者的调查,否则很容易形成打击报复。哪怕这个记者真的有问题,但为了保护舆论监督,为了一个更高的、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可以牺牲一些较低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了整体社会的民主进步,必要时可以不必追究一些危害不大的过错或犯罪。保护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其意义远远大过追究某记者收受多少好处。”——对源出5月25日中国青年报的这段蔡定剑教授的话,检察日报评论人员引伸出了蔡教授主张为保护舆论监督权利应赋予违法犯罪的记者豁免权的观点!进而认为这对保护舆论监督的权利,是开错了药方。
本人认为,检察日报评论人员文章对蔡定剑教授观点的理解完全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论证偷换了概念,所得出的结论是似是而非的。
中国青年报报道的这次会议研讨的是2008年发生的系列抓记者案和2009年发生的系列抓网民案。蔡定剑教授的观点,是基于去年发生的系列抓记者案而提出来的。
2008年发生的一系列抓记者案背后都有“案中案”,从年初的西丰警察抓记者案、到之后第一财经记者涉贿案、再到央视记者李敏涉贿案,所有的抓记者案背后的“案中案”都根本未受到重视或得以处理,而揭露问题的记者却一一受到刑事追诉。系列抓记者案经媒体披露后,司法机关无一例外地被质疑打击报复揭露问题的记者。相信任何理性的人都会得出有这样的判断。
与系列抓记者案相似,2009年发生的系列抓网民案,也明显存在公权力对揭露问题的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痕迹!记者及普通网民揭露各种违法、滥权和腐败,是行使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权利以及参与社管理的体现,理当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即使记者及网民是收了他人好处,或者基于其他动机去揭露各种违法、滥权和腐败,其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权利以及参与社管理的权利,仍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如果一个记者或网民在揭露各种违法、滥权和腐败问题时,被揭露的公权力机关却亲自或动用司法机关对其“违法”或“犯罪”嫌疑展开调查时,即使记者或网民的违法或犯罪成立,公权力机关也难以免除打击报复的嫌疑;而如果允许被揭露问题的公权力机关(亲自或动用司法机关)任意地对正在揭露问题的记者或网民的“违法”或“犯罪”嫌疑进行调查,无疑将为公权力打击报复揭露问题的记者或网民打通邪恶之路。
如此一来,任何一个记者或公民在揭露问题时,恐怕都得想一想,自己是否真的没有一点瑕疵和把柄,即使自信没有任何瑕疵或把柄,恐怕也得想一下自己要是被抓进去是否会比佘祥林、杜培武这样的冤案主角更坚强,不致于被整出调查者需要的“罪证”来。
经过这样不可避免的复杂思想斗争,恐怕将没有多少记者或网民敢于揭露公权力的违法、滥权和腐败,毕竟在各种法律和制度并不完美、各种行业自律规范并不健全的社会转型时期,没有人能够保证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同时,也没有人能够保证自己被抓进去不会被整出抓人的人想要的“罪证”!
正像记者傅桦所说的,其被抓进去后,公安人员就明确告诉他,不要以为他是一个记者有什么了不起,随便在街上抓个人进来公安都能“弄”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