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处"局长罚款了事,</STRONG>
嫖宿幼女"不知"者无罪?</STRONG>
2009年05月13日 07:08:17  来源:发展论坛
【新闻背景】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对此您有何看法,欢迎就此发表观点>>></STRONG>
 

(资料图片)
论坛热帖:这罚太轻!宜宾国税一分局局长花6000嫖宿幼女被拘15日</STRONG>
 
国税局长嫖幼女咋就不是犯罪?
 
 家乡的岩泉:对于一个女孩子是不是幼女,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从其长相、身材、声音以及其发育程度等方面是肯定能判断出来的,何况我们都是有儿女的人,你装什么糊涂?话又说回来,就算卢局长一开始真的不知道小何是不是幼女,但是,当罪恶开始以后难道还没发现问题吗?如果发现了依然将罪恶进行到底,还怎么算是不知道人家是幼女呢?
 痛快人生:从习水的公职人员集体嫖宿案,到此次四川宜宾税务分局长再次买处案。手法没有什么新花样,又是同学做托,介绍给税务局长享受。出事后该局长仅以一句“不知初一女生仅13岁,以为她15岁了”为理由狡辩,在处罚时便仅仅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 如此轻的处罚,难怪屡见幼女被性侵犯。
 侯金亮:卢玉敏也算是国家干部,他的这种卑劣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强奸幼女只是行政拘留15天,按这个处罚力度,要是真的嫖妓女,包二奶、三奶,得到的岂不只是一个温柔的警告?
 
网友:“不知幼”就能为嫖幼局长脱罪?
 
 阿狗蛋:所谓的知道不知道,不能光凭犯罪嫌疑人的口说,法律的定性最终还是要以事实来说话,既然犯罪事实已经昭然若揭,就不能亲信犯罪嫌疑人的一时口供。我们通常所说的“口说无凭”,以事实为准绳,执行法律更应当不能违背事实。
 花少林:1997年《刑法》增设“嫖宿幼女罪”,当时就引起公众的质疑,这一恶果已经在习水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现在警方的说法,似乎也有最高法的法律解释作后盾。可是即使按《刑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卢玉敏也难于逃脱法网才对啊?法律啊法律,你怎么就能留这么多根本不该留的缺口呢?
 雨后的彩虹:老百姓有句话叫“偷牛抓个拔橛的”,而今,卢玉敏这个偷牛的什么罪都没有,宜宾县公安局却把提供被盗者信息的第三者抓了起来,其本末倒置之举真让人啼笑皆非。国家法律本就是用来保护人民的,无论犯罪者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相应的罪责,法律不应该出现任何有利于犯罪的放纵,更不应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宜宾县公安机关以此种方式处理卢玉敏局长的嫖宿案件,于情、于理、与法都解释不通。
 
从习水到宜宾,为何官员奸淫幼女都是"嫖宿"
 
 柠檬爱绿:贵州习水案,宜宾国税局长案,从目前看都定性为“嫖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