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民事还是刑事,行政案件---牡丹江七三一     
  牡丹江七三一未成年人伤害案已经快一年了,一个中学生听信了牡丹江体育局和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联合举办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招生简章,有专业的教练任教,有安全保证等宣传,参加了学习。2008731日在她第十一天的学习中非命于牡丹江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虽经过了九个月的省长信访,安监局,公安局的追问,纪委举报,直到现在牡丹江的地方管理部门仍没有对犯罪分子进行起诉处理,为什么?     
1.“
牡丹江体育局和牡丹江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联合举办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招生简章;   自20088月我们一直追问招生简章中的体育局始终没有音讯,他们对省长信访也拒绝回答,即使按着2009430日牡丹江纪委效能办主任李庆国说的他们不是联合办班的,而是威尼斯假冒体育局的名字,在这个民事案中没有不作为等存在;那么该招生简章的印制过程有没有部门管理?管理部门和印刷单位是否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行政失职,违法印刷)?威尼斯为了赚取钱财在公共场合公开发送此招生简章的行为也不是违法的么?威尼斯盗用体育局的名字说明了什么?从2009113日安监局的回复看得出来一切安全措施也么有制订;这样的未成年人游泳学习班在大庭广众下经营!!牡丹江体育局长期对质问默不作声又说明了什么?牡丹江是社会主义,是有法可依的地方,这些不该搞清楚么?(有多少部门在这里存在问题,不该好好理顺么?为了牡丹江人民有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为了未成年人不再被欺骗也该有所动作了。)   
2.
体育局对教练没有管理条例和办法么?对办班也没有规定么?   周玉有效证件为:1999年助理教练,以后再也没有年审;对于给未成年人进行教学的资格是否该每年监督?一般的科技人员审核年限为4年;特殊岗位的每年都要审核。   在威尼斯办班初期体育局不知道么?那是哪个部门同意他联合举办的哪?从2009113日安监局在黑龙江省长信访中给的回复中可以看到威尼斯在办班初期没有进行安全责任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组织未成年人的活动要保证安全的;全国的游泳班都有这样的安全规定,牡丹江为什么没有?

3.
关于案件的性质
  我们从时间看:1530该下课回家的孩子,1620120急救中心,而且是没有任何生命体征;用东安分局刘副局长的话讲孩子是在深水区捞上来的,我们看应该是安全责任事件,在五星派出所调查学员的记录中也是当天人特别多,没法看清队员之间的活动,所以没有任何人注意到这事,从公安方面看我们认为是安全刑事责任,但是安监局不给我们定性案件,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此的行为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教练也没有起诉追究责任?   
4.
案件过程:
  7月31日在医院我们通过110报案,刘副局长说他们是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示出警的;
  当天晚上我们要求法鉴,要求按法律追究责任;但是,8月1日没有任何公安,法院,检察,安监的部门的人到达殡仪馆,连法鉴的法医也没有,为什么?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