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抢 </SPAN></SPAN>                                                      </SPAN></SPAN> 文。</SPAN> 2009</SPAN>年</SPAN>8</SPAN>月</SPAN>2</SPAN>日</SPAN>
“公抢”?——没听说过。——是指公然或公开抢劫?不是,本人才疏学浅,找不到更恰当的词汇替换,姑且用这个新词来表达——“利用公权力掠取公私财物的社会现象”,简称“公抢”。</SPAN>
在不同程度上,我们法律人和一般公民都能够理解抢劫、抢夺和谋财害命等相关概念。但是,一旦将“利用公权力掠取公私财物的社会现象”冠之以“抢”或“公抢”头衔,有人就会反对、厌恶甚至恶心,不排除给本人戴上一顶“沽名钓誉,哗众取宠”的帽子。</SPAN>
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在一般法律人或者学者眼里:“利用公权力掠取公私财物的社会现象”就是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这与人们熟知的抢劫或抢夺中的“抢”字不沾边;滥用职权等就是渎职,索贿就是受贿的一种形式,怎么能与“抢”或“公抢”相提并论呢?进一步说,此罪与彼罪无论在主体、客体、手段等方面都不相同,怎么能共用一个“抢”字呢?</SPAN>
面对某些权威学说,面对某些固有观念,我想借用一句广告词:“去你的油腻!去你、我、他(她)的油腻,去我们大家的油腻!”……</SPAN>
(一)不是抢,是什么?</SPAN> 一个检察长在宾馆停车场停住车,用手按下车窗玻璃,另一位按时递上一包钞票,说:“××万(钱),请点一下!”这位检察长说:“点一下?少一分钱,你娃都脱不到手。”</SPAN>
一位派出所所长,抓到一位非法持枪的犯罪嫌疑人,不到一周时间,一位律师打来电话,要求办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这位所长马上约见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问:“你是不是请了律师?给了多少钱?”家属说:“一万,但是,只是签了委托代理合同,还没有给钱。”接着所长说:“请啥律师!你存</SPAN>3</SPAN>万元到卡上交给我,并把密码告诉我,我就马上办手续放人。”</SPAN>
一位财政局长在茶楼包间与申请拨款的单位负责人见面谈事,这位局长说:“</SPAN>200</SPAN>万元,可以,那么你给我好多?”</SPAN>
一位公安局领导看一家按摩店“生意好”,就安排干警查处,结果老板娘被依法刑事拘留,罪名是“引诱、容留少女卖淫”,本来刑拘期限是</SPAN>30</SPAN>天,结果</SPAN>25</SPAN>天就出来了,付出的成本是</SPAN>3</SPAN>万多元。</SPAN>
……</SPAN>
“抢”者,夺,硬拿也。</SPAN>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SPAN>
以上利用公权力掠取公私财物的社会现象,是不是“抢”呢?</SPAN>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里的公权力的运行,毫无疑问的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所谓的以权谋私,其本质就是利用国家暴力谋私。它与“抢劫”的暴力形式不一样,一个是“国家暴力”,一个是“私人暴力”,前者关系到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生杀予夺”,后者则关系到自然人的“人生安全”。两者的本质是一样的:暴力换财产。</SPAN>
“利用公权力掠取公私财物的社会现象”有几句黑话在内部流行多年:“把法律当股票炒(整钱)”;办案人员办案叫“冲锋陷阵”,领导收钱叫“打扫战场”。</SPAN>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同意某些司法腐败是“抢”,而上述诸如财政局长要回扣,就不算“抢”。错!请注意财政资金是什么?是公民依法缴纳的税收,税收是靠什么搜集?是国家机器,国家暴力。财政局长之所以能吃到老百姓的血汗钱,其本质上还是靠国家暴力。这与司法人员依法抓人索贿,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两样。</SPAN>
假如有人还有疑问,搞不懂什么事匪,什么是官,请参考吴思先生所著的《血酬定律》、《潜规则》,网上也可以搜索下载。</SPAN>
(二)不识公抢,助“抢”(纣)为虐</SPAN> 公抢——“利用公权力掠取公私财物的社会现象”,就是“职务抢劫”,就是“索贿”或变相索贿。</SPAN>
遗憾的是,在我们的语言文字里只有“官×一家”的说法,没有“公抢”这个概念。同时,在我们的法学界里,几乎没有人将诸如此类的严重的以权谋私行为单独划分出来进行研究,甚至没有人将“利用公权力掠取公私财物的社会现象”与“抢劫”相提并论,这就导致立法上的空白和畸形,以及司法上的苍白无力和社会道德的底线崩溃。</SPAN>
先看立法上的空白,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也就说,我国刑法只有受贿罪,没有索贿罪,索贿行为只是一个从重情节而已,至于大量的变相索贿现象,既没有立法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因此更不要说什么“公抢罪”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不仅仅是立法的空白,也是法学研究的空白。</SPAN>
再说立法的畸形,目前公抢罪一般(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按受贿罪论以贪污罪处刑,其标准是: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SPAN>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SPAN>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SPAN>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SPAN>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SPAN>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SPAN>
——什么意思,简而言之,一般就是犯公抢罪“一万元一年刑”,而且可以适用缓刑。</SPAN>
另一方面,我们来看“私抢罪”(抢劫罪)是如何量刑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SPAN>
  (一)入户抢劫的;</SPAN>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SPAN>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SPAN>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SPAN>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SPAN>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SPAN>
  (七)持枪抢劫的;</SPAN>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SPAN>
——什么意思,“最低消费”就是</SPAN>3</SPAN>年,而且一般没有犯罪金额要求,哪怕只抢了一元钱也是</SPAN>3</SPAN>年刑,没有缓刑,一不留神在特定的地点或者针对特定的物质作案,那么,对不起,最低消费就是</SPAN>10</SPAN>年。</SPAN>
假如我们将公抢罪也规定最低消费</SPAN>3</SPAN>年,没有缓刑,一不留神就是</SPAN>10</SPAN>刑,那是什么概念。</SPAN>
……</SPAN>
书不尽言</SPAN>,</SPAN> 言不尽意。</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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