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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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玉娇一案的判决,引起众多网民的纷纷议论,一些无良混旦的所谓的刑法学家们也主动剥光了他们自己的衣服,露出一个个丑陋不堪的肉体.在众多善良的人们质疑邓玉娇到底有没有罪的时候,其实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没有人注意:</SPAN>
    本案的被告是邓玉娇,原告是谁?如果是邓贵大(亲属)或黄德智,那还算正常.可惜不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出庭.报道中也没有特别明确原告.但我肯定,是公诉人(检察机关),那么我要问了,什么样的案件才应当是由公诉人出面的,应当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如贩毒,贪腐,杀人狂等等.因为公诉人是代表人民利益的.而一个号称代表人民利益的公诉人却要以原告的身份对一个受到坏人强奸威胁的弱女子实施控告,这不是把我们的社会拉回到几百年前的状态了吗?!这,才是邓案所带来的最让人痛心和危险的事情,其后果那真是很可怕的.</SPAN>
    小时候,我们常常读到这样的故事,旧社会,一个穷人被地主老爷打了,最后还要被判决赔给地主老爷啥的....如今,莫不是我们又回到了旧社会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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