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在法律之上
                                     郭 慧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认为:公正在法律之上。
    即使在判例法的英国,这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成文法的中国,可能就更加困难。
    但是,现实却需要我们有这样的思考。而且非常紧迫。
    最近,胡斌高速飙车撞死大学生、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寻“特殊服务”的政府官员案、卢玉敏嫖宿幼女案等连续几起事件,激起了网民潮涌般的“社会性愤怒”。有媒体认为这是一次情绪的集中爆发:越来越多的案件反复证明着网民的经验结论:富豪总能在各个层面挤占民众权利、司法对于官民貌似“选择性执法”。(新华网)
    然而,司法总有司法的依据,那就是现有的法律。但是,法律就意味着公正吗?
    在警方对卢玉敏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理的卢玉敏嫖宿案中,面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民、刑法律能力认可的分离,人们不得不拷问创立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本身是否公正。人们在胡斌高速飙车撞死大学生案的类似案例中思考法律归责及从宽适用法律问题。法律上没有飙车杀人罪。飙车致人于非命只能归责于交通肇事罪——一种过失性犯罪。法律规定,如果赔偿到位,可以适用缓刑。那么,对于有钱人而言,这个罪名岂不就形同虚设———“花钱买刑”、“以赔代罚”?人们在飙车之过失性犯罪归责与无辜生命、飙车之富少与驾驶“变形拖拉机”运送泥土砖瓦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