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亦农:菲亚特之谜
作者:包亦农</SPAN>
来源:盖世汽车网</SPAN> 发布时间:2009年5月14日</SPAN>
中国有句古话世事难料说得简直太对了。谁能想到一度濒临破产,靠Cinquecento咸鱼翻身的菲亚特竟会吞食美国汽车巨头克莱斯勒和通用部分业务? 菲亚特并购克莱斯勒的目的,意在美国市场。从1908年第一辆菲亚特汽车进入美国算起,两者之间的渊源可谓久远。然而菲亚特在美国的业绩总是不佳,万般无奈之下只得黯然退出美国市场。蛰伏25年,菲亚特此次的卷土重来又会有何不同呢?听说菲亚特未来三年内不打算在美国本土生产汽车,虽然碍于当前的经济,美国开始接纳小型车,但如果届时美国经济复苏,小型车还会有现在的市场么? 同时菲亚特还要接手克莱斯勒 阅读全文>>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 原文网址:http://www.qichele.com/63/n-290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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