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政协委员的悲惨遭遇</SPAN> </SPAN></SPAN>
事件的起因:</SPAN> </SPAN>
我的父亲鲍述忠系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的一位老政协委员、侨属。因国家改制所工作单位经济不景气,于一九九七年年已</SPAN>56</SPAN>岁的鲍述忠与老伴黄德芳摆摊做起小生意以维持生计,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八时鲍述忠与妻子黄德芳做生意时,湖北省京山县宋河城管所认为鲍述忠经商占道,将其货物强行拖走,没有出示任何低押、罚没手续,鲍述忠之妻黄德芳找到了当时主管城管所工作的宋河镇副镇长李仁强,李仁强给黄德芳写了便条,要求找宋河城管所副所长吴克亮处理,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晨,鲍述忠夫妻到宋河城管所找吴克亮副所长处理问题时,城管所副所长吴克亮,所长何嘉华就在楼下,与城管所职工周雄武,另一邓姓职工在一起,吴克亮避而不见,所长何嘉华,副所长吴克亮指使周雄武去将鲍述忠夫妻哄走,周雄武上楼对鲍述忠夫妻开口就骂,伸手就打,致使茅盾激化,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宋河城管所职工十多人,其中五人参与了对鲍述忠夫妻的殴打,致使鲍述忠夫妻被打伤,鲍述忠夫妻被打伤后报警被京山县公安局宋河派出所干警周兴安将其送入医院就诊。</SPAN> </SPAN>
伤情鉴定:</SPAN> </SPAN>
由于鲍述忠受伤较重,京山县公安局以病情不稳定为由,不给鉴定,在鲍述忠断断续续住院治疗</SPAN>95</SPAN>天后,于</SPAN>1999</SPAN>年</SPAN>5</SPAN>月</SPAN>28</SPAN>日作出了鉴定(京公</SPAN>99</SPAN>法鉴字第</SPAN>194</SPAN>号鉴定书)鉴定为轻伤,该鉴定引用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三条规定,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三条与鲍述忠病情不符。</SPAN>1999</SPAN>年</SPAN>6</SPAN>月</SPAN>17</SPAN>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科作出了(</SPAN>1999</SPAN>)京法技鉴定第</SPAN>036</SPAN>号鉴定书,该鉴定书引用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SPAN>C</SPAN>—</SPAN>11</SPAN>之规定,鲍述忠所受损伤构成三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率为</SPAN>80%</SPAN>,</SPAN>1999</SPAN>年</SPAN>7</SPAN>月</SPAN>13</SPAN>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科作出了(</SPAN>1999</SPAN>)京法技鉴字第</SPAN>044</SPAN>号鉴定书,该鉴定书引用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规定,鲍述忠所受伤为重伤。</SPAN> </SPAN>
事情处理经过:</SPAN> </SPAN>
鲍述忠受伤后,京山县公安局介入了案件,以治疗期间伤情不稳定、案件性质不清为由推脱案件,在京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后,京山县公安局不顾被害人已经偏瘫,属严重残疾事实退出案件,我们在准备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的过程中,得知京山县公安局所作鉴定存在问题,因此重新在人民法院作了鉴定,随后我们又找回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公安局以柯晓斌,陈召武过失致人重伤立案,于</SPAN>1999</SPAN>年</SPAN>9</SPAN>月以京山县检查院不批准逮捕为由又退出了案件,我们为此多次找到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政法委,于</SPAN>2000</SPAN>年</SPAN>1</SPAN>月,我们找到了当时的京山县县委书记王启泉,当时我们已花去了医疗费用</SPAN>3</SPAN>万多元,王启泉书记于</SPAN>2000</SPAN>年</SPAN>1</SPAN>月</SPAN>30</SPAN>日作了批示后,京山县政法委出示调解,</SPAN>2000</SPAN>年</SPAN>6</SPAN>月</SPAN>26</SPAN>日督促宋河城管所支付</SPAN>37500</SPAN>住院期间费用后退出,对于鲍述忠残疾视而不见,建议我到法院起诉,我们于</SPAN>2000</SPAN>年</SPAN>7</SPAN>月</SPAN>2</SPAN>日向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京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鲍述忠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随后我们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京山县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我们进入申诉后,人民法院分别于</SPAN>2002</SPAN>年</SPAN>4</SPAN>月、</SPAN>2004</SPAN>年</SPAN>4</SPAN>月两次发函到京山县公安局要求立案,但京山县公安局拒不立案,两次将案件推至京山县政法委。京山县政法委领导不负责任,要求我们找京山县宋河镇解决。</SPAN>2006</SPAN>年</SPAN>5</SPAN>月,我们被逼无奈,到公安部,全国人大上访,湖北省人大朱副主任召集了公检法对该案协调后,在湖北省公安厅的督办下,京山县公安局再次以孟慧红故意伤害立案,由于京山县公安局将原始卷宗丢失,再次使本案又成为积案,无法正常进行,且京山县公安局作出</SPAN>2007</SPAN>年</SPAN>10</SPAN>月</SPAN>29</SPAN>日京公(京公)撤字</SPAN>[2007]</SPAN>第</SPAN>00039</SPAN>号撤销案件决定书。</SPAN> </SPAN>
案件的背景:</SPAN> </SPAN>
鲍述忠为京山县老政协委员,也是侨属,但城管所人员打人致伤有政府官员撑腰,个人关系更是复杂,周雄武之姐夫高永学为京山县副县长,且分管公安工作,前京山县政法委副书记金土国现为京山县公安局政委,多次威胁我们,随便我们到哪里去告,都不怕,且借国家的各种活动之机将我的自由剥夺,进行非法拘禁,国家的法律对其没有任何约束,他们即不讲理,也不讲法,渔肉百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人权也受到了粗暴的残踏。</SPAN> </SPAN>
对被害家庭的影响:</SPAN> </SPAN>
由于被害人鲍述忠实际造成偏瘫,给被害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被害人鲍述忠卧床养病七年,在这七年中,被害人家属四处求医问药,被害人长期卧床,随时有可能因卧床产生各种病症,因此被害人家属用各种治疗,连国外的亲属也送线送药对被害人进行治疗,被害人是偏瘫病人,生活不能自理,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处理,被害人产生了严重的心理负担,生活需家属日夜理。因此给被害人家庭生活产生了无法表述的困难,即使如此被害人家庭也得不到政府的任何关怀。</SPAN> </SPAN>
案件的症结:</SPAN> </SPAN>
自一九九八年案发至今已有将近十年的时间,办案的京山县公安局至今不能依法结案,无非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京山县宋河城营所工作人员有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如伤人之一周雄武其姐夫高永学为京山县政府副县长,且主管公安工作。二是城管所部门系政府职能部门,如严格依法办理是对地方政府工作的打击,虽然鲍述忠为京山县的老政协委员、侨属,仍只能是冤死没商量。因此京山县公安局随便引用鉴定标准,作愚弄百姓之鉴定,且卷宗随便丢失、均不奇怪,且对人民法院之法医进行打击也在情理之中,作为公安机关如此办案,老百姓的权益如何能得到保障,社会正义如何能得到伸张,我们的人权何在,公理何在,我们为此上访也得到了京山县政府的打击,在二</SPAN>OO</SPAN>七年十月</SPAN>二</SPAN>十</SPAN>四</SPAN>,被京山县政府以中国共产党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会召开维护社会之稳定之名非法拘禁十三天之久,至今仍得不到任何答复,我们期待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期待着我们的人权能得到真正的保障。</SPAN> </SPAN>
目前京山县公安局认为该案为历史遗留的疑案,其无法正常办结,二</SPAN>OO</SPAN>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京山县公安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我们找京山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荆门市公安局要求复查处理,至今未果。荆门市公安局只用口头告诉京山县公安局撤案决定错误,要求被害人家属找京山县公安局解决问题,但面对如此情况,我们真正感到无助,因此我们决定将此案公告天下,并与社会各界探讨,引起社会关注,让我们的社会能更加公平,我们的明天会更加美好。</SPAN>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