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
 
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
(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五)饭店客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
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