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此文是2002年为河南省人大《行政执法》专辑撰写的邀稿,已经发表。

旅游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侯世涛

旅游业是包含政治、经济、科学、文化、诸内容的新兴的综合性经济产业;故又称“边缘产业”“朝阳产业”等。它对于发展对外交流,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方面的需要具有积极的意义。近几年来国际旅游创汇大幅度提高,国内旅游收入也高速增长,旅游业不仅已成为第三产业中最具有活力的产业,而且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

随着旅游事业的深入发展,投资开发旅游项目也越来越多,旅游从业人数以及由旅游产业带动的其它相关产业的从业人数也在不断增长,旅游市场日益扩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便成了旅游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各地旅游景点方面又是行政执法问题。依法治旅,加强监管珠海旅游网站,强化质量上海郊区旅游景点,全面改善旅游行业服务形象,已成为全行业的共识。旅游服务质量必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各地旅游景点的行政执法手段来保障,才能河南省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行政执法工作,是近年来旅游市场检查和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手段。它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树立旅游对外形象,保护旅游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近几年的执法实践中,体会到了“旅游立法难、旅游执法更难”;存在着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我认为管理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建设是行政执法的基础

一般说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县以上旅游局)是旅游行政执法的主体。《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