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的启迪是多维度的</STRONG>   “法行动”是以良法法律为基础、为底线的公民行动,在推进公民社会,达成善治的过程中,具有特殊价值。</STRONG>
  撰稿·萧 瀚
  鉴于司法某种程度政治化的现状,邓玉娇案中的各方都在静等十天上诉期的届满,到时邓玉娇理应真正自由。
  邓玉娇事件给人们的启发无疑是多方面、多层次、多维度的,而其中显现的公民社会之雏形特质,尤值深入探讨,本文即为抛砖之尝试。
  政府如何应对类似事件?</STRONG>
  从邓玉娇事件发生过程看,巴东以及恩施方面政府行为有一些明显的特征。一方面,与十年前相比,至少在信息透明方面,政府行为显然并非毫无进步,虽然有不少迹象表明政府的信息发布存在着严重瑕疵,但至少在态度上不再像以前那样完全视民众的要求于不顾;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对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尤其是正当程序的原则十分陌生。这种陌生,既来源于中国法制体系本身的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动机不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侵害),也来源于官僚制本身的惯性,还来源于基层政府不能深刻把握宪政精神,不能及时提高施政能力。
  在这样的纠结中,“邓玉娇案”提供了一个观察政府行为的最佳范本。我们看到,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显然缺乏对民意的预估,没能有效地顺应正当的民意诉求,以至于在几轮民意的持续汹涌下,带着迷惘、困惑和恐惧,表现出一种虚饰而非诚实、遮遮掩掩而非坦荡、执拗而非开明的行事风格,使得“邓玉娇案”回到司法政治化的老路上,草草结案。
  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的行为可以说给各级政府都带来了教训和启发。首先,面对类似的案情,政府应该抛弃陈旧思维。“邓玉娇案”原本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遵循刑事案件的正当程序原则处理,原本可以给公众圆满交代,然而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地方政府形象考虑——也就是刑案的政治效应,有意无意地将此案许多重要细节予以淡化、回避,这种欺骗社会的行为导致了民意的愤怒。于此可见,一味坚持“政治中心主义”不但于政府形象无益,反倒有损。正确的行为当是尊重事实,保护基本公民权,不偏不倚,秉持公心,才能保证政府的形象无虞。
  其二,政府应该审时度势,突破旧的行为的窠臼。转型时代,法的滞后性已经给行政、司法带来许多问题和危机,这些危机不可能纯粹依靠立法来对付。“邓玉娇案”中,由于政府前期在信息公开方面出现的瑕疵,导致公信力的缺失,仅仅按照现行《刑诉法》的字面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