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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邓玉娇案的几点法律分析</STRONG>

作者:福尔摩斯的粉丝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这里分析一下案情,供参考。
1. 实施防卫时邓玉娇的情况有多危急?——休息室的性质
黄德智和邓贵大共同胁迫邓玉娇的行为发生在休息室,当时在场的有服务员,其后又叫来了领班。这样一种场合是否可以排除邓、黄二人以强奸为目的的胁迫行为的性质?我认为不能。其一,所谓梦幻城这样的色情场所的行为逻辑,不能与一般的餐厅等公共场所相比。色情场所的存在就是为了卖淫嫖娼,领班和服务员的存在就是为卖淫嫖娼服务;而且,以邓贵大黄德智的嚣张气焰,如果要在休息室当场强奸邓玉娇,领班和服务员是绝对没有上前制止的胆量的,甚至连报警都不敢,因为警察早就与梦幻城的老板很熟。可见,现场貌似半公开的场所,事实上对当时的邓玉娇来说并未安全性可言,而是和水疗区一样,随时有被强奸的可能。另外,就在休息室里,邓贵大还声称邓玉娇必须提供服务(即卖淫)。妓女也是有人权的,违背其意志与其发生性交同样是强奸,何况邓玉娇本来就是清白之身。结论是,休息室虽然不是绝对封闭的场合,但也绝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开场合,邓贵大们当时完全可能在此地实施强奸行为。
2. 强奸:威胁行为与性交行为的连续性问题
强奸罪,加害人的威胁行为与性交行为不一定要在同一地点,也不一定要在时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