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STRONG>
1983年9月2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为此决定: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