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郑贤君:经济适用房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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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措施,经济适用房的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障的内涵,这是我的基本观点。从法律上来讲,住房权是一种社会权,它不属于经济权。根据我们签署的,社会权利分为三种,一种是社会保障的权利,一种是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工人的权利,跟劳动有关的,加入工会、罢工、薪水、劳动保障等等的。我们现在说的是社会权利,社会保障,纯粹基于社会群体的一种权利,还有一种权利就是文化权,跟宗教、教育、语言有关的。所以我想澄清一个概念,经济适用房是属于社会保障这方面的。
    
    
    
    作为社会保障权利,是基于弱势群体的,完全就是基于少数人的,而且是极少数人的权利,总体上看是老弱病残的这样一种低收入一类群体来享受这种权利,这种权利跟经济权利不一样,他需要的是国家给予的积极的责任或者是义务。关于这一点,各国的做法是不一样的。在自由主义美国,就不承认这一类权利,也不承认美国在这方面有一个积极性的义务。但是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理念不一样,政府就有这样一个目标。
    
    
    
    住房权作为社会保障权内涵是什么呢?在各个国家的判例当中,崇尚和给予政府的积极责任这方面,已经给出了一个答案。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以及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实际上对于住房权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用经济学家的话来说,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有一个产权。“有房住”并不一定是商品房意义上的,财产权意义上的住房。“有房住”不一定非要有财产,这是住房权。而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因为考虑到这个权利跟自由权不一样,它特别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