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购屋退税优惠计画公布后,针对有意享受这项优惠的非首次购屋者,是否需卖掉现有自住屋,才符合退税资格,说法莫衷一是。国税局近日公布施行细则,明确指出不需卖掉第一栋自住屋,但另购的第二栋房子须做为自住屋至少三年,才能享受最高达6500元抵税额。
施行细则也明确指出,凡符合税法上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ce alien)的人士,不能享受优惠。
国税局并公布修订后的5405表格,要求符合购屋抵税额资格者2月中旬才申报,且只能透过书面,不能电子申报。
欧巴马去年11月6日签字通过法案,除延长原有8000元首次购屋抵税额,并扩大让非首次购屋者享受6500元抵税额。凡去年11月7日起至今年5月1日前,签下购屋契约(binding sales contract),且在6月底前完成交易者,只要过去八年住在自住屋五年,且打算将第二栋房子做为自住屋至少三年,即可享受最高达6500元抵税额。
会计师黄世仲指出,为恐购屋抵税额被滥用,新颁布的施行细则规定严格。如第二栋自住屋若是透过赠与或继承获得,或是从直系亲属购得,如向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买来,都没资格享受抵税额。
购买第二栋房屋做为自住屋,若未住满规定的三年,则须依照比例返还国税局抵税额。
在申报抵税额时,须提供买卖双方都签字的成交书,与提出第一栋房屋过去五年为自住屋的证明,如物业税单、住家险保单或1098房贷利息书面纪录等。
会计师李新忠说,不论是首次购屋的8000元抵税额,或6500元非首次购屋抵税额,税法上的非居民外国人都不能享受。非居民外国人即为税法上被认定为居民以外的人士。
他解释说,税法对居民定义与移民法不同,若被认定为税法居民,有义务在美国申报所得税。
税法居民包括:公民、绿卡持有者。不管当事人移民身分是否合法,但只要长期定居美国且报税当年住满183天。不论移民身分但长期定居美国,且在报税当年的过去三年定居时间加起来超过183天。
计算方式即报税当年住满31天,前一年定居天数用「三天折算一天」计算,再前一年用「六天折算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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