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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邊居士按: 本文原是应《新民周刊》之约而写,他们今天出刊,标题已被改为“‘邓玉娇案’的启迪是多维度的”,且文中不少地方也被做了很多修改,我理解杂志的处境,就……,虽然文字常常被面目全非示人颇为自我不忍。原文将近7000字,他们要6000字就删到6000字给他们,结果发出来的还不到5000字。现在发上来的是最完整的稿子,即7000字稿。 本文与“评论之二十四”(《从邓玉娇案看公民社会与法治未来》,发表于《南方周末》)构成一个基本完整的综述,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此文应是我关于邓玉娇事件系列评论的最后一篇。 2009年6月24日 注:“雲邊居士”当系萧瀚先生自号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七: 通往公民社会的法行动(完整版) 萧瀚 邓玉娇案以一审当庭宣判“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的结果初步落槌,鉴于司法政治化的现状,目前各方都在静等十天上诉期的届满,到时邓玉娇理应真正自由。 自5月10日晚案发以来,历经最初的报道、律师界介入、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持续追问,直到最后审判,波诡云谲、一言难尽。 邓玉娇事件给人们的启发无疑是多方面、多层次、多维度的,而其中显现的公民社会之雏形特质,尤值深入探讨,本文即为抛砖之尝试。 一.政府当随宪政法治精神 当代中国正处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深刻转型的时代,毫无疑问,这一时代带着如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所谓的“断裂”性质。这种“断裂”性,体现在各个领域:制度框架、具体法规范、社会组织形态、家庭组成形式、人际交往方式、个体自我认识、以及各领域的伦理规范等。 这种“断裂”性表征在制度领域,通常表现为法观念的变迁性与法规范的滞后性。自1979年大规模持续立法迄今,中国法体系呈现出原有的统治性与当前全社会逐渐觉醒的自治性之矛盾,除了具体法规范的滞后性,还存在着政府行为模式的滞后性,它们与社会现实生活的冲突,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邓玉娇事件之发生及其最后落槌,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 从邓玉娇事件发生过程看,巴东以及恩施方面政府行为有一些明显的特征。与十年前相比,至少在信息透明方面,政府行为显然并非毫无进步,虽然有不少迹象表明政府的信息发布存在着严重瑕疵,但至少在态度上不再像以前那样完全视民众于不顾;另一方面,政府行为依然对于现代的依法行政与依法司法尤其是正当程序原则十分陌生,这种陌生,一来源于中国法体系本身的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依然不是一部保护公民权的法律),二来源于官僚制本身的惯性,三来源于官僚制对宪政精神有意无意地回避,不能及时提高施政能力。 正是在这样的纠结中,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行为过程中,缺乏对民意的预估,不能有效地顺应正当的民意诉求,以至于在几轮民意的持续汹涌下,带着恐惧,钻回到虚饰而非诚实、猥琐而非坦荡、执拗而非开明的司法政治化之保护伞下,草草结案。 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的这一持续行为过程,可以说给其他全国所有各级政府都带来教训和启发,举其荦荦,不外乎以下数条: 1.抛弃政治中心主义破锣 政治中心主义是中国数千年来的一大痼疾,“文革”时期到达顶峰,此后回落,目前在各地政府行为中依然存在严重的这种倾向。邓玉娇案原本只是一件普通刑事案件,遵循刑事案件的正当程序原则处理,原本可以给公众圆满交代,然而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出于维护政府形象考虑——也就是刑案的政治效应,将此案许多重要细节予以淡化、抹煞,欺骗社会,导致了民意的愤怒。于此可见,猛敲政治中心主义的破锣,不但于政府形象无益,反倒有损。正确的行为当是尊重事实,保护基本公民权,不偏不倚,秉持公心,便不会有失。 2.适时突破旧法窠臼 转型时代,法的滞后性已经给公权力带来行政、司法严重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危机,这种危机如果纯粹依靠立法来对付,无异于阻挡历史洪流,成不了中流砥柱,只能做水下怨鬼。邓玉娇案中,由于政府公信力的严重缺失,仅仅按照现行《刑诉法》的字面规范司法显然无法得到民意的普遍支持,倘若在这样的情形下,巴东以及恩施地方警方和检方,能够适时进行更为公开、公正的司法改革实践,将收到意想不到的良效。例如,充分尊重为邓玉娇代理的最初两位律师,允许侦讯期间律师在场,允许邓玉娇在律师到来之前保持沉默,邓玉娇与律师会面时警察回避……果如是,则民意的疑虑当顿然消解。 也许有人会问,这样做会不会违反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从宪政与法治的原理出发,从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角度出发,再从具体法规范出发,可以发现,上述做法没有一处是违法的,《刑诉法》、《律师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不允许警方和检方采取上述尊重律师权利的做法。 这当然需要地方政府有着高度的政治敏感力,以及对法律精神、宪政精神深刻的体悟能力,并且心中有着保障公民权的基本意识。 3.坦然面对社会质疑 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嘴上表示尊重民意,但另一方面却不断地以各种陈旧的行政模式触怒民意,缺乏对民间社会的基本尊重,例如对媒界的过度提防甚至迫害,对邓玉娇家属的控制,甚至制造假采访,都致人疑惧乃至愤怒。许多时候,最初的政府行为未必就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坏得流脓流血,但越是不敢公开,其结果就越是被无限放大地猜测,尤其是政府行为存在着严重的罪错递增现象,几种因素恶性互动的结果就是政府形象变得十恶不赦,这只能说是政府咎由自取。 二.公共事件中法行动的种类 由于上述所及政府与社会的现状,要改变它,除了政府的自改革意识,还需要社会的监督与制衡,而这种社会性制衡最重要的表征,便是全社会的法行动。 所谓法行动,主要是以良法为基础、为底线的公民行动,以法行动名之,更为醒目和贴切。在推进公民社会、制约公权力过程中,公共事件中的法行动具有特殊价值,它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几类: 1.法言说(新闻报道、公共议论) 如果我们承认,生活在最根本意义上是由观念决定的,那么言说类的法行动,在建构公民社会、推进公民社会过程中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人类各种生活方式中,言说对于公共生活具有特殊的、常常甚至是决定性影响,许多时候公共生活中的言说便是行动本身,当年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55位议员可谓法言说创造历史的典范。因此,在当代中国的公共生活中,需要高度重视法言说在构建公民社会中的特殊价值。 法言说一般包括新闻报道、公共议论、辩论、学术研究、公民教育等。 不能想象,邓玉娇事件中如果没有新闻媒体和网络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新闻自由除了是基本公民权之外,可谓人民的喉舌、耳目,是社会知情权的基本道具,是社会民主力量的重要承载者,因此,在法言说中,新闻报道处于最首要的地位。 零度写作、平衡报道都是当代传播学上被推崇的基本规范之一,但由于中国目前尚未有真正的新闻自由,而现行刑事司法程序又是一种控方享有程序特权的司法程序,因此,它对犯罪嫌疑人十分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道者不懂这基本弊病,片面追求所谓技术性的平衡报道,便是机械、变态的“平衡报道”,而不是言论自由下、宪政制度下的平衡报道,它必将是损害弱势者合法权益的,因此,出于一种校正性正义的需要,必须对代表控方的公权力有更多的警惕和质疑。 在任何情况下,报道案情进展要有保护邓玉娇合法权益的底线,因为政府控制了几乎所有司法资源,他们在如此强大国家机器的护卫下,如果新闻界还在那里做不利于邓玉娇的报道,那简直是脑子进水,落井下石。即使有确凿证据证明于邓玉娇不利的事实,也可以在案件终结之后再来报道。搜集邓玉娇的罪证,那是控方的事——不要给强权锦上添花,要给弱民雪中送炭。 上述都是基于基本宪政精神,即以监督权力的姿态促成权力和权利动态均衡的思路,当是媒体人应该心会的常识。 另外,媒体人有抢新闻的行业竞争习惯,这在邓玉娇事件之类的案件中有利有弊。抢新闻会使得此类案件在第一时间获得曝光,引发社会关注,因此功不可没,此其利;新闻靠抢才能得头筹,许多内容缺乏深度调查就发布,这会导致掩盖真相者被打草惊蛇而实施反击,这样一来,揭露真相就变得异常困难。孙志刚案的南都报道,事实依据扎实可靠,几乎完美无缺——不出手则已,一出手即赢了大满贯。媒体同仁只有在报道上形成自律负责的共同体,才能对重大事件有真正的贡献。 法言说中,公共议论也十分重要。公共议论至少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独立的言说,另一项是辩论。逢大案、大事,公共议论在其中本应起到很好的澄清与辨析作用,它尤其应该成为专业知识人的重要工作。但是,目前,各类公共事件出现之后,公共议论在数量上规模不够,在质量上专业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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