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错误路线,深化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 !</STRONG>
                                               陈钰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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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外来语socialism)由社会的(social)+主义(ism)两个词组合而成,正确含义不光指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更重要是指政府的施政方针必须从全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去考虑。凡是能维护社会多数人利益的施政就是属于社会主义的施政措施;凡是只维护少数人利益而危害社会多数人利益的施政措施就是反社会主义的反动行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必须姓“社”,才有资格被人民拥戴为中国唯一执政党!人民群众坚决拥护姓“社”的共产党全面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深化改革,而坚决反对姓“资”的假共产党复辟资本主义的逆流乱政!
    当今世界各国追求国家进步的某些政治家也不得不承认只有实施某些必要的社会主义措施,才能确保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他们主张用立法手段维护社会多数人利益,大幅增加国家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增加优抚救助,全民教育,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增加民众的社会二次分配收入,通过法律调和劳资关系,维护劳工利益等多种措施来防止会阻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两极分化出现;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正确理解为“在坚持‘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我国也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允许其他分配要素参与分配。”。但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验收标准必须按照邓小平说的标准去验收:“社会主义最大优越性是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走了邪路了。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就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说可以让资本家参加共产党,实质就是企图在共产党内部偷梁换柱,让共产党人改姓“资”,以“挂羊头卖狗肉”方式逐步推行政变,全党全民必须对此阴谋保持高度警惕!认真研究当代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就不难发现:某些没有引起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瑞典)却因为能采取许多富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施政方针而能藏富于民,让国家经济飞跃发展,真正体现富民强国的施政路线!为此,要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改革就必须:一.要坚决纠正违反社会主义的错误路线,从组织上确保共产党人务必姓“社”,坚决把姓“资”的乱党份子拉下马!二.学习世界各发展好,又没两极分化的国家的经验,制定确保社会多数人利益的法律,以此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一.我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STRONG>:“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政府在实施国有企业大规模私有化过程,居然颠倒“主人”与“公仆”位置,不通过“领导阶级”的工人讨论通过,就以雇主自居,采用权力与资本相结合手段暗箱操作,强行通过,这种错误路线既违背我国宪法,也违背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对那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至今广大职工仍然意见很大的国企改制企业,政府应指定专门机构认真接受职工投诉,并依法审查和提出可行的纠错方案!
    二.实际上,私营企业与合资企业已成为我国目前的主体经济,全国现在约有60%的工人是这类企业的雇工。</STRONG>1982年修改我国宪法时借口说:“工人阶级现在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可以取消‘罢工自由’的条款”,仅仅过了二十几年,大部分工人又重新沦落为被剥削的无产者了。工人急需全国人大研究何时能把“罢工自由”这一基本的民主权利重新归还给中国当代的无产者?!可别忘了,我国已是联合国《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约国,遵照该公约规定,劳动者有罢工权利。据笔者所知,很多私营企业的外来务工者根本享受不到每周双休日的国家规定,他们每个月只能休息1天或两天,每天工作10—12小时也累见不鲜。政府大规模私有化以来,如何切实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至今寥寥无几,很多方面未能涉及或到位。对比某些能正确妥善处理劳资关系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如何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就该让自称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政府深感愧疚!东德与西德合并时也碰到企业改制的辣手问题,但统一后的德国,政府首先让东德工人能享受与西德工人同等标准的社保福利,先解除工人后顾之忧再改制。德国政府还以严格的劳资关系立法体系(共制定70多部法律法规来规范老板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制(以雇主协会与工人协会作为劳资双方对等的谈判主体)以及企业共决权制度(雇主任何重大决策都必须与职工委员会协商讨论通过)成为德国平衡劳资关系的三大法宝,使德国统一后,经济能平稳发展,成为全球第三大经济体,出口产品多是高科技产品。日本也制定《劳动组合法》,《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关系调整法》三大法宝。《劳动组合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集体行动权的法律;《劳动基准法》是确保工人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与权利,劳动保护基本标准的法律;《劳动关系调整法》是为公正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当劳资发生纠纷时,劳资双方可依照此法对等协商解决。有此三大法律保障,使日本多数职工都是终身制。既然我国大部分职工已是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的雇工,政府有责任参照国际上能保护职工利益,调和劳资关系的先进国家相关法律,尽快制定保护我国职工权益的系列法律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三.深化改革要从“下决心精兵简政,厉行节约,敢于大幅砍掉三公消费”做起:
</STRONG>     2003年以来,我国政府的行政费用占国家财政支出比例一直高达26%以上,成为全球最奢侈浪费的政府而丑闻于世!这一腐败现象年年两会代表,委员都有人提出批评,并强烈建议要立《反浪费法》来大幅砍掉三公消费。鉴于全国民众剧烈反对政府的三公消费,国家财政部似乎从2006年开始已不敢再公开公布三公消费的具体数字,这说明全国人大已严重失职!全国人大有责任,有义务代表纳税人检查政府收入与开支的明细帐,务必督促财政部如实向社会公众公布近三年来政府行政费用支出的具体明细帐。
      据现有资料,2005年我国公款吃喝共花掉6000亿元(见2007年3月18日《法制日报》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