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被监视居住,案件何时了能了结? 作者:刘晓原 5月27日零时四十四分,长江巴东网对外发布消息称:受邓玉娇亲属委托,邓玉娇代理律师汪少鹏、刘钢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5月26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后,邓玉娇就可以走出看守所了,但由于是监视居住,她并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巴东新闻网在报道中提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是“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就是 阅读全文>> |
“明星”????</STRONG> 现在到底什么是明星的标准啊?</STRONG> 都成明星了啊,那谁种地啊!!!!</STRONG> 再这样发展下去快断粮了吧??</STRONG> 现在火个人太容易了,唉,怪我当时脸皮不够厚了啊!</STR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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