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子舟 于 2008-08-07 08:13 PM 发表: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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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非法持有怒江水电规划书违反刑法第282条,和刑法第111条,113条第二款 
我国保密法将国家机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无论行为人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前述三种国家机密中的哪种秘密,都足以构成本罪.(282条第一款:非法获得国家机密罪,282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最高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铭暄 马克昌: 刑法学 
为方舟子和新雨丝提供国家机密者,违反"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法第111条,113条第二款,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接相关人士可向最高检查院,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中央纪委举报 

送交者: 刑事律师 于 2005-11-03 17:24:35 
怒江水电规划书这样的机密为什么会到方舟子手里? 
雷霆印 
  今天在虹桥论坛上看到有人转来这样一个帖子《方舟子的诚信已经彻底破产》(见附2),里面提到方舟子手里居然有怒江水电规划书,证据是方舟子在新语丝上自己说的。我在新语丝读书论坛查了一下,果然,方舟子自己在2005-4-26, 13:35:57的帖子里说:“我手上怒江水电规划书除了保证出力等等,同样有‘年发电量’一项,而且这一项是重点提到的。”并且于2005-4-26, 14:02:32又为了证明自己懂水电,强调说:“我看怒江水电规划书并不觉得有不能理解的地方。” 
  我是相信一个洋洋得意者在那样的语境下(一路上受到政府和电力集团的热情接待,从怒江考察回来,得了客座教授的称号,对着大学生把“伪环保”臭骂了一顿。回来后媒体采访不断,踌蹰满志地要跟环保大打一场),是不会撒谎的,比起原来的江湖生涯,现在有利益大佬出钱,有地方政府撑腰,小丫环立马有了被扶正,混入了主流社会的感觉,当然要把能进入主流社会的证据拿出来在街坊里显摆显摆。这证据之一,就是别人,包括一些水利专家们都拿不到的东西,他方舟子能搞到。更何况这东西还是个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