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百度搜索栏里打入“官员贪污300万”时,映入眼中的前两条信息写道:1、强调维护“包公故里”形象,官员贪污300万……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 0万元;2、苏州一官员贪污300万,一分未花被判18年。相对于贪污了300万的人来说,13年或18年的量刑是轻是重,笔者不是专门的法律专家,尚且无从定论。但是,如果这300万是“捡”到的而又可能被人以“盗窃罪”起诉且判至无期徒刑时,那你又觉得这样的量刑是轻了还是重了呢? 据报道:月收入千元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梁丽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新快报》 09年05月) 通过描述的具体情节我们可知:梁某起初在没发现纸箱里装黄金时,有把这“捡”到的东西归还给失主的意愿,但在发现里面装有黄金时,又把其带回家中,从这个角度上讲,梁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法律是公平的,它不会因为梁某对法律的无知(梁某以为“捡”来的东西,又不是偷来的,所以不算犯法)而对其网开一面或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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