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谴责电影局伪证的律师和法学家已增至863名。不少媒体已将“电影局伪证”、“华南虎假照”、“三鹿毒奶粉”、“杨·母·亲失·踪”和“云南躲猫猫”一起列为当代中国严重损毁党和政府形象的“五大毒瘤”,进而又和“林嘉祥猥亵女童”、“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湖南顶替上大学”一起列为最易激起民愤的“四大丑闻”。可以断定,电影局销毁证据原件制造复印件伪证的丑恶行径,将注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能否查处这份伪证,将是检验中国司法是否公正的试金石。
中国国家电影局制造伪证引发司法地震(转帖)
2006420日,华表奖电影《手拉手》涉嫌抄袭诉讼事发。领衔拍摄该片的全国少工委(其法人代表系时任团中央第一书记周强)和深圳电影厂等多家拍摄单位一起被列为被告。国家电影局为了帮助被告摆脱抄袭指控,给被告出具证据“立项剧本复印件”,证明被告涉案电影剧本20023月即已报送立项,比原告剧本的公开发表时间足早了九个月。据此证据,不是被告抄袭了原告的电影剧本,倒有可能是原告抄袭了被告的立项剧本。不过,此“立项剧本复印件”初一出笼即被发现拼凑痕迹,于是原告方便先后三次去电影局要求核实原件,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只好申请法院去调取原件,经办法官梁立君说他们已去过电影局了,电影局说原件找不到了……
2006112,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被告“不存在剽窃”。其判决书对“立项剧本复印件”的表述是:由于立项剧本复印件与本院从电影局调取材料一致,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能证明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事后查明,电影局出具“立项剧本复印件”后即销毁原件,你还能去哪儿调取原件?真没想到,一审法官为了庇护被告,竟敢在判决书中制造弥天大慌!
200713日,殷小英从电影局一可靠知情者那儿再次确认电影局出具的“立项剧本复印件”是一伪证,于是便向电影局局长童刚去函,好言劝请他们收回伪证以置身事外。而与此同时,随着200462日《深圳商报》一篇有关涉案电影《手拉手》创作经过的采访报道的发现,这更加锁定电影局出具的“立项剧本复印件”确是伪证。因为根据该篇报道,涉案编剧苏曼华2003年暑假才有拍这部电影的“想法和题材”,那么在20023,又怎么会冒出报送电影局的“立项剧本”?
2007220日,鉴于对方未予答理,殷小英一怒之下将一篇《国家电影局少数败类利欲熏心制造伪证》以信函寄至该局下属所有处室,呼吁“一切有正义感的人们起来谴责电影局少数败类制造伪证”……
200732,电影局签章给殷小英加函, 不仅对被谴责的伪证不敢作一字辩解,相反地还感谢他“对电影事业的关心和监督”。虽羞答答认错心态毕露,却又没有明确承诺收回伪证……
200742,由于迟迟未见电影局收回伪证,殷小英又将一篇《国家电影局还要将伪证硬扛多久》函寄对方,痛斥“电影局少数被金钱买走人性和良知的败类完全是一种有预谋的犯罪”。该局副局长张丕民将此信转签“请陆亮同志阅处”。陆亮又将信传深圳电影厂厂长并令其赴京商讨对策。但结果仍然是做贼心虚不敢吱声……
2007年4月16日,殷小英代理律师再一次赴电影局要求查阅“立项剧本复印件”原件。接待官员陆亮鉴于此事已在网上闹大且慑于法律的威严,终于承认出具立项剧本复印件证据后已将剧本原件销毁……
2007626,北京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其判决书对立项剧本复印件的表述是:此“立项剧本复印件”证据已“加盖该局印章”,殷小英虽提出它是假证的主张,但是“没有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故对殷小英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电影《手拉手》是被告“独立创作完成的”。对于一份被强烈质疑的复印件,北京高院不仅不去责令被告拿出原件来核实真伪,相反却要质疑者拿出复印件有假的证据。恐怕,这不仅仅是审判水平问题……
200776日,被告之一深圳电影制片厂和涉案电影编剧苏曼华在深圳举行媒体见面会,苏曼华详细介绍了此次胜诉的关键证据”即涉案电影《手拉手》前剧本“早在20023就在电影局申报立项”。深圳晶报、晚报等多家媒体纷纷对此“关键证据”作了报道。足可见电影局伪证在本案中作用。<br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