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相关查询词: 北京律师 著名律师 大案律师 要案律师 经济纠纷律师 经济大案律师律师 资深律师 老练律师 有为律师 精英律师 品牌律师 诚信律师 实力派律师 全国有名律师
从一起案件谈旅游服务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作者: 罗红军 郑茜   </SPAN>
    [要点提示]</SPAN>     在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中,旅游开发公司和游客是否都尽到了自己应当尽到的警示义务是该类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合同双方应对自己履行合同(包括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行为负举证责任。</SPAN>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高祥云。
    被告(上诉人):宜昌车溪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4月14日,原告高祥云带其生意上的伙伴到车溪风景区旅游,在其购买参观券及游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进入旅游区游玩时,因踩踏风景区设置的水车时从水车上摔下水沟,致其受伤。事后,原告入宜昌市点军区土城乡卫生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原告在该院作了简单包扎并向被告方通报了事实经过后即转入宜昌市夷陵区医院行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治疗,2005年6月1日拆除石膏固定。原告在宜昌市点军区土城乡卫生院共花去医疗费231.90元,在宜昌市夷陵区医院共花去医疗费2118.80元。2005年8月12日,原告伤情经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为拾级伤残。原告治疗期间共花去交通费122元。同时查明,原告系非农业户口及从事石材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5213307046。
    被告车溪旅游公司辩称,1、原告在我处游玩受伤属实,但他没有看到有关的警示标志,53岁的年纪去踩水车,从水车上掉下来受伤,其自己存在严重过失,我们已经履行了义务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