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音乐实践活动中,无论是音乐创作还是音乐表演,其最终目的都是希望人们能够感受到艺术家创作或表演的作品。同样,无论是哪个时代,哪种风格流派的音乐家,他们的音乐创作与演奏(唱),绝大多数都是为了人们对音乐的欣赏。美国音乐家默塞尔说:“音乐欣赏在一定意义上是音乐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作曲家和演奏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音乐欣赏是一种创造性的审美实践活动,它是推动时代音乐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但是,在音乐欣赏过程中,音乐本身并不能明确揭示作曲家的创作意图,而只能向听众揭示一个总体上的精神特征。所以,如何理解作品的创作意图,需要依靠欣赏者的想象力去完成。也就是说,音乐欣赏者在音乐欣赏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把自己的意识渗透到音乐作品中去。显然,这实际上是一种创造性行为。
  我们都知道,音乐欣赏是一种具有主动性的较复杂的心理活动,这种主动性不仅体现在听众的想象力方面,而且还体现在听众对音乐欣赏所采取的态度上,也就是说听众采取怎样的欣赏方式。很明显,不同的欣赏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欣赏效果,当然,听众会根据自己的欣赏目的去作不同的选择。
  值得肯定的是听众对音乐欣赏方式的选择是一种主动性的行为,过去人们常说官能的欣赏、感情的欣赏和理智的欣赏是音乐欣赏的三个阶段,可是对具体欣赏方式来说它可分为被动式欣赏和主动式欣赏两种。被动式欣赏一般来说分为刺激式欣赏和背景式欣赏;主动式欣赏也可分为纯音乐欣赏和体验式欣赏两种情况。以下分别作具体论述:
  刺激式欣赏纯粹是一种消遣,或者说只是一种所谓的“听音响”,听者主要目的是为了从音乐中获取某种快感或刺激。显然,在欣赏过程中,听者不带有任何主动性的想象和思考,只是任凭音响对听觉神经的不断刺激而产生的各种自然反应,但是这种形式却包含有更特殊的审美体验。在现代的摇滚乐、爵士乐等音乐中都提供了这种刺激。相信大家都知道“蹦的”这一娱乐方式,在“蹦的”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是受强烈的节奏刺激而产生跳舞这一自然反应。可见,音乐的律动是最有规律的形式美。音乐的韵律渗透到充满活力的人体运动中去,随着音乐翩翩起舞,使主体的身心律动与音乐达到“物我归一”,使肉体与精神都沉醉在音乐之中,体验到精神与肉体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