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中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
        本人继承父亲房屋所有权人石砥川《房地产所有证》建筑面积198。20平方米,其中被湖南邵阳市房地产局非法侵占了79。11平方米。
       2004年4月26日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至2005年3月30日,政府主管城建、拆迁秘书周飞鹏的终结会上,申请人提供的合法房屋书证不公开报道。房地产局提供不出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的情况之下。周飞鹏作出了口头决定,宣布:“石爱华的私房不予落实,维持房地产局原来的意见。”
      公开地触犯宪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权属登陆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房屋出租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和《意见》说明(四),中共邵阳市委文件《关于落实房屋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的第4款(1)(4)规定。
      公开包庇并纵容房地产局非法侵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房屋所有权。
     剥夺公民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依法登记的房屋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