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后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 (整理)</STRONG>
一、1978年到1994年
自改革以后,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一直采取鼓励政策。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1号)第四条提出:“适应商品生产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发【1985】1号)第八条提出:“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发【1986】1号)第十条提出:“近几年出现了一批农民联合购销组织,其中,有乡、村合作组织兴办的农工商公司或多种经营服务公司,有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求,“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要求生产服务社会化。因此,完善合作制要从服务入手”。
《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第五条要求:“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59号)将农业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形式之一,要求“各级政府对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要积极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管理,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指出,要“建立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逐步形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各种民办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相结合的服务网络”。“农村各类民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扶持,使其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走自我发展、自我服务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