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出版方江苏人民出版社收到的来自北京奥林匹克文化促进会的公函,内容为:“贵社出版的《袁伟民与体坛风云》一书,存在多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并以“国际奥委会资深委会”的提法诋毁诽谤我会何振梁会长。贵社未经审查并核实史实,既涉嫌损害国家荣誉及泄露机密,并严重侵犯了我会何振梁会长的名誉权。现我会严正要求贵社立即停止发行此书并采取措施消除恶劣影响。我会保留通过行政程序及法律手段解决此事的权利。”“北京奥林匹克文化促进会”是一个民间组织,何振梁任该会会长。公函落款日期是10月15日,江苏人民出版社收到公函的日期为16日。
   
    关于泄露国家机密问题,请看鄙人上一篇文章《陈培德要构陷袁伟民泄露国家机密罪吗?》,不再赘述了。
  
    关于侵犯何振梁会长的名誉权,要求停止发行, 消除恶劣影响的问题,“北京奥林匹克文化促进会”实在是无权提出的。
袁伟民是否侵犯了何振梁的名誉权,这是两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袁伟民和何振梁是这个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民事权益由当事人依法处理,他人不得干涉,不得越俎代庖。
 
   当然,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行为能力的公民、组织和法人依法处理。
如果何振梁认为袁伟民在这本书中的说法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必须自己提出“停止发行,消除恶劣影响”的要求。当然,何振梁也可以委托“北京奥林匹克文化促进会”的某个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出上述要求,但是必须出具委托书。但是何振梁肯定不能委托“北京奥林匹克文化促进会”,因为“北京奥林匹克文化促进会”的会长、法定代表人就是何振梁,这种委托等于是自己委托自己了。
 
   “北京奥林匹克文化促进会”既非上述纷争的当事人,又非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能采取什么“行政程序及法律手段”呢?
 
    何振梁如果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当然可以提出“停止发行,消除恶劣影响”的要求,但是向谁提出呢?是袁伟民还是江苏人民出版社,还是两者都是?
 
   袁伟民和江苏人民出版社会承认自己侵犯了何振梁的名誉权吗?不同意呢?
  
   那何振梁只有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了,就是说要同袁伟民打官司了。一向受人尊敬的两位高级干部打起官司来,那要吸引天下多少眼球啊!
 
   旁人看来,如果何振梁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但是他也损了别人了啊,他不是也说了“好人不知道坏人有多坏”吗?谁是坏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大家都知道他在说谁啊!要是对方说,我并没有说你是坏人,你却说我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可是你却说我是坏人,你不是更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吗?                                                                                                   20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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