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桃園、屏東各有一名少年犯罪,因設籍在花蓮、無其他現居地,被事發地法院移送花蓮地院,實際上兩少年各住在桃、屏,盼能回到原法院審理,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五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即案件一經移送,就不能再移轉;憲法法庭昨宣判「一一五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認為「少年…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