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彩玲、楊綿傑/台北報導〕律師法第四條於二○一九年修正通過,行政院今年四月核定施行,二○二七年起,律師職前訓練將改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政府不再編列預算支應,全律會目前已成立專案小組,盼解決財源問題,未來受訓費用不排除要自行負擔。法界不滿國家要求律師提供公益服務時數,但卻連最基本的訓練都要自費…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