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現行規定,直轄市設置副市長二人,協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市政府設置副縣市長一人,協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