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欲求的划分
 
万物虽然在永久地循环,
冷静的精神却守常不变。
 
                                   ——席勒
 
一、人有哪些基本欲求
 
前已指出:人所欲求的东西实非它物,就是他自己的外部运动;他自己的外部运动,也就是他自己的功能运动——功能的实现。这样来看,那要确定人有怎样一些欲求以及它的数目,无疑就应当去考查人本身的功能,看看人的本身究竟有着怎样一种功能分布;并且,结论也只能是:人有怎样的功能,便有怎样的欲求;有多少功能,便有多少欲求。——事实上,这一考查方式长久以来正一直为人类所运用,不仅是很多的心理学同行,就是人们自己通常也会如此,比如:弗洛伊德显然就是根据性功能存在才推出了“性欲”的存在;而人们通常说人有物质需要无疑也是注意到了人有物质的生理功能。
但是,我们立即发现了一个问题:如果不加选择也就是无规范地考察人的功能,其功能便会显得相当繁杂,数量也会多得难以确定;这种繁杂性与难于确定性,同样会反映到欲求的划分中来。比如,笑是人的功能,哭也是人的功能,甚至一抬手一举足也是人的功能,那么,这些极简单表现,无疑就都得视为人所欲求的东西,界定人的欲求的东西。如此,则不仅繁杂的功能会引出繁杂的、数目难以确定的欲求,而且以它们界定欲求,对个人与社会也无实际意义,譬如,说人有抬手的欲求,这对于解释人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就毫无作用。
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对人体功能来一个去粗取精的筛选,把那些性质或意义基本相同的综合起来看待,直至从全体上看综合已不再可能,每一种都已有了独立的意义。这样做了以后,不仅人的功能看上去会显得为数有限,由之界定的欲求,也就同样成了为数不多的可确定之物了。
例如:在物质方面,人有呼吸、吃喝、穿戴、使用、购买、性以及占有等功能,除占有功能外,其它几种意义基本相同,无非个人的消费,因此在我看来,其它几种完全可综合成一种即消费功能。这样,在物质方面,人的欲求便只有了两种:消费欲求和占有欲求——至于通常说到的性欲,我以为它实属特殊的消费欲求,故不再另立项目(为什么视之为消费欲求,我将在下面阐述)。在精神方面,人有感觉、知觉、领悟、思考、记忆、想象以及语言等功能,这些功能,我们同样可分别予以综合,即:把感觉、知觉、领悟综合为探索功能,把思考、记忆、想象综合为思维功能。于是精神方面便只有了三种欲求,即:探索欲求、思维欲求,以及意义上独立于它们的语言欲求。在感情方面,人有同情、喜好、亲和、依存、嫉妒、厌烦、厌恶、厌弃等等功能,这些功能所具含义,归根到底无非两种:即热爱与憎恨。因为,同情、喜好、亲和、依存表现出来,无非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吸引,吸引的情感形态即是热爱;嫉妒、厌烦、厌恶、厌弃表现出来,则无非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排斥,排斥的情感形态即是憎恨;所以,在感情方面,我们看到的也就只有了两种欲求:热爱与憎恨的欲求。
此外还有一类功能,就其本质看,它们所表达的乃是个人精神需要,甚至本身即是个体精神之外化,但就其形态看,它们被表现出来却是个人肢体行为。譬如创造、操作、学习、改装、设置、消除等,即属此种功能。对于它们,我们则可按不同性质给以综合。就是说:当它们以行为主体自主的性质来改变对象的机械位置时,可综合为支配功能;当它们以行为主体自主的性质来根本否定对象的存在时,可综合为征服功能;反过来,当它们强调的是对象的原则,按对象原则来组成主体行为时,可综合为服从功能;当它们强调的是对象的利益,以维护对象利益之形式来组织主体行为时,又可综合为服务功能或牺牲功能——后者不仅是维护对象利益,而且是以让予形式将自身利益直接转换为对象利益。这样,由行为功能我们所看到个人欲求,便只是五种,即支配、征服、服从、服务、牺牲的欲求。
最后,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一类功能,这种功能既含有精神需要的性质,又颇带感情需求的色彩,而且,它们一般并不直接表现为个人行为,而是个人行为的某种态势,属于态势功能,例如:反对、拒绝、抗拒、尊重、尊敬、倾慕、鄙夷、蔑视等。这类功能,按意义则可综合为:反抗、崇拜、轻蔑这三种功能。所以,从态势功能中,我们看到的,又只是反抗、崇拜、轻蔑这三种欲求。
总之,如果按上述方式进行综合,直到被综合看待的功能全都有了独立的意义,也不再能相互综合之后,我们发现,人所拥有的无非15种功能,对应于它们的,则无非15种欲求。如果把这15种功能称为“综合功能”,这15种欲求,便可称之为“综合欲求”或“基本欲求”。
当然,说人只有15种基本欲求,并不是说:人只有15种欲求;而是说:我们可以把那无法确定的欲求,归纳成15种可确定的罢了——人究竟有多少欲求,这在我看来数目是相当大的。就未经综合的个别功能来看,上面尽管列举了很多,也仍只是一个大概,没有列入的还有很多,读者可凭自己的经验去联想。所有未经综合的功能,同样可用来界定欲求,譬如同样可以说:人有呼吸、吃喝、创造、操作、嫉妒等等欲求。只不过这样说时,所说就只是未经综合的个别欲求而非基本欲求了。
现将个人基本欲求列表于下:
 
⑴思维欲  ⑵语言欲   ⑶探索欲   ⑷支配欲   ⑸征服欲
⑹反抗欲  ⑺服从欲   ⑻服务欲   ⑼牺牲欲   ⑽崇拜欲
⑾轻蔑欲  ⑿热爱欲   ⒀憎恨欲   ⒁消费欲   ⒂占有欲
 
最后,我还想补充说明两点:
第一,有些心理学著作把人的喜、怒、哀、乐、惧,也视为人的欲求,这当然未尝不可。譬如,有时人忽然感到有一种莫明的愤怒,若追问原因,就连他自己也说不清楚,此时就应说,实际是他自己在欲求愤怒。但是这类需要,严格地讲来又不是人的欲求,因为,欲求乃是欲求人的外部运动,喜、怒、哀、乐、惧并非人的外部运动,而只是相对于外部运动的个性情状。比如获得外部运动会使人出现喜悦与快乐,得不到外部运动又会引发他的空虚、压抑和苦闷,这往往就会在某个时刻使他出现愤怒,或由压抑而愤怒。由于不是外部运动,而只是相对外部运动之有无的必然情状,所以,凡此情状,本书都将视为非人所欲求的东西而不列入“欲求表格”——我们只能说:人存在欲求,必然就会有对应欲求的情状。
第二,关于人的需要,我们从有关书籍上,已可看到很多种不同的说明和划分,但不管如何,它们所讲的需要都非本书所讲的欲求。这是我必须挑明的又一点。差别是什么呢?就是:它们所讲的大多是个人既有形式也有内容的意识性需要即欲望;本书所讲的欲求,却是个人全无意识的纯形式需要。譬如,在谈到人的物质需要时,一般书上所指的,就都是人们已经意识了的、对于外部生活资料或物质财富的欲望;这显然已把形式和内容、把人们对于对象的意识都包含在需要之中。本书从“欲求”的意义上来考虑的物质需要,则仅仅是指人们对于吃、喝、住、穿等消费形式[而非消费物品]的无意识需求。而且之所以划之为物质需要,依据的也只是人本身的机能:只是发现这需要乃是属于生理的机能,作为生理运动的外在趋向才被划定为物质需要;一般书上则大多是根据需要的对象来划定,即由于需要的对象是物质财富(消费品),所以,需要便被看成了物质需要。
又如,现今比较权威的个体需要说,要算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说,然而,他所讲的大体上也都是既包含了形式也包含了内容的意识性需要。这情况从他所讲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看是很明显的,可不去讲它,我们只分析一下那些不太明显的需要如“自尊需要”就清楚了。看上去,自尊需要颇有点像我所说的形式需要,好像是个人对自身某存在形式即“尊重形式”提出来的需要。然而,在“尊重”一词的前面加上一个“自”字,这就使它拥有了内容,拥有了“自我”这一对象内容。——如果把“自尊需要”还原为我所说的欲求,那就不能说人有自尊的欲求,而只能说他有尊重的欲求(或崇拜的欲求),这就使它没有了内容。而且,自尊需要总是有意识的,尽管有时只具潜在的意识,而作为对尊重的欲求,却是全无意识的。
此外从其它一些书上,我们又可看到另一些较前沿的提法,比如说人有征服的需要、攻击的需要等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