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STRONG>:邓玉娇能否免除一死,抑或“无罪释放”?警方对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定性“故意杀人罪”是对法律的“强奸”!该案应定故意伤害(防卫过当)。</STRONG>
5月10日发生在湖北恩施巴东县野三关镇“梦幻城”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血案已经成为眼下舆论的焦点。特别是巴东警方作出“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并刑拘决定后,更引起舆论一片热议。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这四个刑法专业术语正在被关注此案件的人们反复引用。巴东县公安局在通报中采用“涉嫌故意杀人”,而网民和一些律师更多使用“正当防卫”,也有些人倾向于“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因为案情仍在侦查阶段,民众并不完全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无法据此准确定性。但就民众热议的主要情节来看定性,也是值得探究的。笔者认为,其中最为关键的两个情节一是“特殊服务”的确切概念,二是邓大贵“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扇击”和“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的行为性质,或者说其目的性。这是正确定性的关键所在。
“特殊服务”特定在洗浴城这个特别的场所,究竟指的是什么?警方通报表述中采用的是“异性洗浴服务”,民众多倾向于是“性服务”即卖淫嫖娼。异性洗浴服务与卖淫嫖娼虽然可能是叫法不同,实质相同,但从字面上理解,尚不能完全划等号。异性洗浴服务可以是卖淫的另一种叫法,也可以是最终卖淫嫖娼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完全独立的仅限于“洗浴”。这取决于当地到过“梦幻城”消费过的人和在该场所工作服务的人员对“特殊服务”或“异性洗浴服务”的真正所指。如果是卖淫嫖娼的一种叫法,就应当将其定性的为卖淫嫖娼。但目前这一点恐怕是难以确立,原因很简单,能开设这一服务项目并能让官员如此胆大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