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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STRONG> 3年前,我女儿因先天性心脏病需动手术,丈夫向同事黄某借款3万元。2008年底,我和丈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到民政部门协议离了婚。在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协议中,我俩约定:欠黄某的3万元由丈夫偿还。受金融危机冲击,前夫所在的工厂开工不足,裁了部分员工,他也因此失去了工作。黄某见前夫无力还款,便要求我偿还那笔欠款。我拿出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对黄某说:“这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欠你的那笔钱由他偿还,我不用还钱给你。你看看,这协议还经过了公证。”黄某却反驳说,那笔欠款是我和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也有偿还的义务。请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前夫一人偿还债务,是否有效?(梁明晶) 【专家建议】</STRONG> 梁明晶朋友: 首先应当明确两点:一是你前夫向黄某借的3万元,用于为你们的女儿治病,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二是你与前夫离婚时,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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