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联合组织与捐赠方应负起监管扶植责任
</STRONG>宋宗合   
    一群怀有理想主义的法律人所成立的组织遭遇天价罚款,公盟事件颇值得玩味。
    且不必嘲弄法律人无能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站在NGO的立场上,从事公益性工作的社会人成立的机构理应得到国家扶持,似乎不应该得到这样的惩罚性处理。
    许多人把症结归咎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产生的双重管理体制,似乎民政部门在社会团体归口管理的实践中形成的这种制度安排逐步固化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一项基本体制本身就是一种恶规,社会组织本该采用开放式管理,凡是公益性结社皆可获得合法身份以及相应的免税资格。
    然而社会组织管理本身即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它嵌合于国家制度之中,存废之间,需要社会实践来论证。处于幼稚期阶段的中国草根NGO自然还没有完成自我实践之路,也还不足于为制度变更提供足够的论据,因此其合法登记之道还需要蜿蜒前进。
    迂回路线于是应时而生,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建议,在现行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基础上,筹建一个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