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金海湾博客
jintinet_pink_lady

https://blog.jinbay.com/jintinet_pink_lady/  复制链接收藏

jintinet_pink_lady个人头像
jintinet_pink_lady
博客日历
«November 2024»
12
3456789
10111213141516
17181920212223
24252627282930
6/2/2009 10:01:00 PM [娱乐] 分享

分享

 

 

 

4年前,刘亦菲首次以不食人间烟火的“小龙女”清纯的形象出现在湖南卫视《背后的故事》中,而近段时期鲜有露面的她昨日再度来到这个节目。节目现场,刘亦菲更是首次坦言已有喜欢的人,不过对方是谁,仍是她要保守的一个秘密。

 

潇湘晨报6月3日报道 4年前,刘亦菲首次以不食人间烟火的“小龙女”清纯的形象出现在湖南卫视《背后的故事》中,而近段时期鲜有露面的她昨日再度来到这个节目。不过一袭别致的红裙装已显出几分成熟妩媚。在节目录制中她回顾几年来自己的成长,即使再次面对借成龙上位的流言,刘亦菲也表现淡然:“我要感谢成龙大哥,他对我帮助很大。”

节目现场,刘亦菲更是首次坦言已有喜欢的人,不过对方是谁,仍是她要保守的一个秘密。

感谢成龙对自己的帮助

2008年,刘亦菲凭借《功夫之王》顺利进军好莱坞,同时她也获得了与成龙、李连杰合作的机会。去年,刘亦菲与成龙亲密写真登上时尚杂志封面,一时间,关于她借成龙上位的说法传得沸沸扬扬。如今,刘亦菲再谈到这些往事表现淡然。“我最感谢的就是成龙大哥。“他给我很多帮助,给了我很多自。”刘亦菲还透露,成龙、李连杰曾给她起外号“小二”,原因是刘亦菲在片场喜欢追着人问为什么,认真较劲的样子经常让成龙哭笑不得。

为了拍《功夫之王》,刘亦菲不惜献出了银幕初吻,无奈在上映时却被剪掉。刘亦菲说,在看到剧本时就被其中唯美的吻戏所打动,真正拍摄时花了一整天功夫。拍吻戏是否担心会影响自己“不食人间烟火”的气质?刘亦菲开始娇羞起来:“有单纯的情感才是真正的不食人间烟火啊。”

有喜欢的人,但不能说是谁

刘亦菲与黄晓明主演的《神雕侠侣》轰动一时,而黄晓明也成为了刘亦菲的好友。黄晓明更曾不避嫌地表示刘亦菲就是他喜欢的类型。节目现场主持人连线了在台湾拍戏的黄晓明,接通电话后黄晓明亲昵地称呼刘亦菲为“姑姑”,而刘亦菲也是用“过儿”来回应。在刘亦菲对黄晓明表达感激之情后,黄晓明幽默地说道:“姑姑的事就是过儿的事。”

前不久,刘亦菲做客《天下女人》时承认在娱乐圈遇到桃花运的机会很多。被问到择偶标准时,刘亦菲还表示,比较喜欢有爱心、善良、能照顾她的人,但最好和她不是同一个职业。昨日节目现场,刘亦菲终于大胆承认“有喜欢的人”。不过,刘亦菲坚持不愿透露关于对方的任何信息。当主持人表示希望以后能看到两人一起上台时,刘亦菲红着脸微笑,恋爱中的感觉表露无遗。 (本文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王路)

评论 (1)

分享 分享

对话:1个评论

我要刊登广告
我要刊登广告
6/2/2009 10:04:00 PM [娱乐] 分享

分享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终结的结论是“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2009-05-31,新华网)
  
  由于公安机关应当遵循“适度公开”原则,只能公布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程序进展、强制措施等情况,而对于影响执法程序、影响公平受审判权利、有可能影响个人隐私、有可能泄漏执法机关消息来源、有可能会泄漏执法技术或程序、导致规避法律、可能影响任何个人安全或生命的材料,应当不公布或者只公布部分内容,所以新闻发布提到了三个内容:一是案件事实的侦查结论,二是公众关注的自首情节的结论,三是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这是符合公开的适度规则的。
  
  从邓玉娇案案发以来,所谓“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其起诉的具体意见应当是“故意杀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防卫过当)”三种情况(刑法上不存在过失伤害致死的说法,因为过失犯罪只能是结果犯,应当根据结果的情况确定罪名。)但不管是什么情况,都是构成犯罪的。由于侦查终结在罪名方面只是给检察机关提供建议性意见,等待检察机关确定起诉罪名之后再向社会公布,加之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建议起诉的文件是执法机关内部交接案件的文件,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向媒体公布的公告中回避具体罪名,也并无不妥。但应当指出的是犯罪嫌疑人和其律师有权“了解指控罪名”,他们当然有权向媒体发布,但是否这样做,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和其律师决定。另外,公民也可以根据信息公开法律要求侦查机关公开回答具体案件的罪名。
  
  在邓玉娇案件中,民众异议最多的是公安机关对“正当防卫”的否定。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关键在于:如果邓贵大等人有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前提,则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针对的是一般的“不法侵害”(可以是犯罪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那么,究竟案件的真相如何呢?由于公案机关不应当公开具体的证据,我们只能根据公安机关已经公布的案情通报的描述来进行分析。案情通报当然可能是不真实的,所以公民有权进行质疑,关键是这种质疑有没有道理,是否符合逻辑。有人提出当时邓贵大等人是正在进行强迫卖淫或者强奸还没有成功的情况下遭到邓玉娇反抗而至人死伤的。但是,这样的说法违背了人之常情:第一,在洗浴场所,整体上是公众场所,如果要强奸或者强迫卖淫,被强制者都可以反抗、呼喊,根本就不可能实现。第二,即使强制者人多力大,使反抗、呼喊没有任何意义,也会受到报警,不符合犯罪后希望不被发现的心理特征。第三,有人提到强制洗浴就是强迫卖淫,因为潜规则下,异性洗浴就是卖淫,这个说法存在的问题是:法律对潜规则没有办法,法律需要证据,何况“异性洗浴就是卖淫”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结论。
  
  所以,对邓玉娇和邓贵大都公平的中立、理性的推断是:在邓贵大等人在强制要求邓玉娇洗浴被拒绝之后,自己扭曲的尊严观和人生观的支配之下,感觉到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损害,对邓玉娇进行“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目的都是想挽回自己被邓玉娇拒绝时被损害的面子,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严重的侮辱。而性格刚烈的邓玉娇不愿意忍受这种屈辱,奋起反抗,致人死伤。所以,即使先前存在过要求强制洗浴的行为,但后面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也不是要求强制洗浴手段,而是侮辱的方式,拉扯推搡的目的已经不是把邓玉娇拉回去搞异性洗浴了。对这种严重的侮辱,可以进行防卫,但不能是至人死伤的方式,否则就是过度了。公安机关侦查结论对事实的认定是符合常理常情的。
  
  分析这些情况,不是为谁辩护的站队问题,而是客观、公正对待案件中所有人的问题。无论是民是官、是男是女,道德败坏者还是高尚者,在法律面前他们应当受到公正的待遇。
  
  对这样一起事件,我们完全可以从道德上对邓贵大等作最低的评价,可以唾弃、耻笑他们,将他们钉上社会的耻辱柱。但是,邓玉娇的行为显然是过度的,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没有任何否定评价,认为是正当防卫,是义举、是壮举,是见义勇为,那我们的国家岂不变成了水泊梁山?当然,防卫过当的情况下,虽然也需要定罪,但要考虑到防卫的性质(也就是肯定其动机是正义的、行为具有正义性的一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故意杀人(还有可能定为故意伤害、过失至人死亡)的情况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程度可以是判轻刑,也可以是判处缓刑,还可以只定罪、但不判刑。
  
  法不外乎情理,这就是最大的情理、这就是是非分明的常情。
  
  法律要合乎情理,当然也要符合一般人的道德观,但是,网络民意很多时候是激情评断,这种情绪,可能是顾此失彼的、是绝对和片面的,有多数和少数之分,但不是代表每一个人的。有网友提到,如果在美国的陪审团审判中可能会判邓玉娇无罪,还可能会被判邓贵大等人强奸罪。但是,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绪化裁判,除了要求对抗式审判,控辩双方充分说理以外,美国规定了“一致裁决”来防止多数人不听取少数人意见的做法,只有12个人全部同意定罪或者不定罪才能作出刑事裁决,否则为流审或者为“吊死的陪审团”,须重组陪审团审理。而俄罗斯的新出台的陪审团制度则用法官“否决陪审团”的办法,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对无罪的人判处有罪,法官可以解散陪审团,并另行组成陪审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以防止激情定罪。
  
  公民的想象也好,激情评断也好,是公民监督司法的权利,但他们本身不是直接的裁判者。法治的执法和司法,要求亲历案件情况的人,在公民的监督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下,理性地作出结论。这也是为什么一个文明的社会,间接民主优于直接民主(一般不进行全民公决)、需要民主还需要法治的原因所在。
  
  网络民意,在热闹的时候他们是要起哄的,这就出现了哄客,朱大可在《流氓的盛宴》中提到“哄客”这一文化流氓群体,“哄客就是用酷语、色语和秽语对公共事件或人物进行道德、美学评判的匿名网民”。在关于邓玉娇案件的媒体评论中,我看到了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在有限的事实根据之下,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性,对邓玉娇案作出了谨慎的评论,如杨支柱教授、杨涛检察官、田文昌律师、羽戈先生等人的分析就是如此。律师沈彬说得好:“面对官人们的淫威,邓玉娇的杀人行为有着‘文学上的合法性’,如果拍成电影,相信她也是一个令人同情、心酸的正面人物;但从法律上却属防卫过当了。文学上的合法性不能替代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
  
  但是也有一些法律职业人,如那位天天在喊着代表人民和正义的萧瀚先生,就确实是把案件等同于剧本了。他认为“正义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我甚至敢断言,任何一个学法之人如果不能感受到正义的优美,那么一定还没有入门。”此公声称别人不为邓玉娇说话就是“法盲”、“叫人恶心”、“出卖正义”、“令人作呕”、“等而下之”(萧瀚:警惕法学界的法盲专家),这么优美的人、刚刚入了门的法律人,不知道到底在哪里受了什么刺激,以为这个世界上除了他,没有人能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根本就凭着想象去抒情,这就不是“哄客”和“流氓”两词所能言尽了。
[稿源:红网]
[作者:高一飞]
[编辑:刘永涛]

阅读全文>>

阅读(1053)评论(1)

6/2/2009 9:56:00 PM [娱乐] 分享

分享

 

 

中新网6月3日电 去年2月,陈冠希穿上西装举行记者会,以英语表明“无限期退出香港娱乐圈”,以示对艳照风暴事件负责。近日,他在CNN主持面前向观众解说“无限期”的定义是“可解作5分钟,亦可以指2000年”。

“无限期”不是“永远”

综合港媒报道,去年2月陈冠希就艳照风暴举行记者会时,曾在全球华人面前发表忏悔录,当时他掷地有声地抛下了一句:“ I will be away from Hong Kong entertainment indefinitely(我会无限期离开香港娱乐圈)。”根据字典, indefinitely的确解作没有指明期限的意思,但陈冠希当日这样说,令不少人以为他将退出香港娱乐圈,如今若陈冠希复出,难免被冠以出尔反尔之名。

陈冠希为了打正旗号复出,在今晚播放的CNN访问中,重新解说“ indefinitely”的定义。被CNN主持Anjali Rao问到为何现在打算复出时, 陈冠希理直气壮地说:“这个真有趣,因为有很多媒体,尤其是华文传媒,指陈冠希会永远退出娱乐圈。我当初其实说的是无限期。现在或许有些人不明白无限期的定义,这可解作5分钟,亦可以指2000年。我从没说过永远。”

与女友杨永晴感情未变

经历艳照风暴, 陈冠希与女友杨永晴( Vincy)的感情状况甚为惹人关注,陈冠希在CNN访问中,亲证两人情未变,还以“amazing(神奇)”来形容两人的关系,又盛赞女友是一名勇士,在艳照风暴爆发后仍坚强面对,他说:“她就像超人,当我还躲在室内避世时,她仍每日如常上学。”

提到今年3月有媒体接获附有子弹的恐吓邮件,威吓陈冠希不要企图复出,陈冠希说:“如果我说什么都不怕,就是骗你的……我从没想过我会接到死亡恐吓。我在想,为何有人打算置我于死地,至今我始终不太理解,但我知道我要克服它,我要继续过我的生活。”虽则如此, 陈冠希也希望可以化解这些纷争,他说:“我希望可以跟那些(想杀我的)人认真的坐下来谈谈……我认为还有很多事情都可以解决。我不认为这件事上一定要赔上一条人命。”

狄波拉:出尔反尔的事整天都有

陈冠希昨日12时35分离开酒店,向传媒友善地挥手及说早晨,笑容满脸。问到重提事件是否怕影响到其它女艺人?陈冠希闻言表情变得严肃,未有回答,随即登车。

谢霆锋的母亲狄波拉昨日于中环IFC商场逛街,对于陈冠希的访问,她语重心长说:“什么事都应画上句号,给予小朋友们一条生路,放过别人等于放过自己。”对于陈冠希复出,拉姑认为:“这是他的事,与我们无关;他有自由,由观众决定。”是否觉得他出尔反尔?“这些事整天都有,毋须大惊小怪。”

阅读全文>>

阅读(1244)评论(1)

© 2024 Jinba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金海湾。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