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SPAN>5</SPAN>月11</SPAN>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出台了“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SPAN></SPAN>
各有关企业:</SPAN>
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生产企业需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现指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作为汽车摩托车下乡保证金专门账户监管银行。</SPAN>
请于2009</SPAN>年5</SPAN>月25</SPAN>日前将履约保证金存入以下账户:</SPAN>
户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PAN>
账号:………………</SPAN>
开户行:兴业银行×××</SPAN>
各企业要与该行签订相关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内容已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审定,托管费率不高于2.5</SPAN>‰。</SPAN>
特此通知。</SPAN>
通过以上的通知可以确定,摩托车下乡即将尘埃落定。回顾一下,从</SPAN>3</SPAN>月份公布到现在差不多延迟了近2</SPAN>个月,虽然这条通知来得稍晚了一些,但是毕竟是确定了,这让很多搞提前下乡的摩托车企业心里有底了。</SPAN>
为顺利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到实处,各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汽车摩托车实施方案”。其中涉及的细则如下:</SPAN>
关于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SPAN>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SPAN>%,省级财政负担20</SPAN>%。凡购买××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的3</SPAN>%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省财政厅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各县(</SPAN>区)</SPAN>财政中心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县级财政要先行垫付,待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级财政归还垫款。</SPAN>
乡镇财政所在同级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开设“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预拨部分资金到各乡镇财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要及时编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连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表于每月5</SPAN>日报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备案。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补贴资金兑现情况,及时预拨后续补贴资金到各乡镇财政专户。</SPAN>
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县(</SPAN>区)</SPAN>财政局在每年的3</SPAN>月31</SPAN>日前核实汇总本县(</SPAN>区)</SPAN>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逐级上报财政部清算。建立月报制度,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SPAN>
关于监督管理 </SPAN>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统筹协调各个环节,把实施工作抓细抓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