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SPAN></SPAN></SPAN>一、亲属移民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公民之父母 </SPAN></SPAN>
  美国移民</SPAN></SPAN></SPAN>第一优先:美国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SPAN></SPAN>
  美国移民</SPAN></SPAN></SPAN>第二优先:永久居民(</SPAN>持绿卡者)</SPAN>之配偶与未婚子女;</SPAN></SPAN>
  美国移民</SPAN></SPAN></SPAN>第三优先:美国公民之已婚子女;</SPAN></SPAN>
  美国移民</SPAN></SPAN></SPAN>第四优先: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SPAN>
  美国移民</SPAN></SPAN></SPAN>二、聘雇就业移民</SPAN>
  1.美国移民</SPAN></SPAN></SPAN>第一优先:优先劳工-</SPAN>无需取得美国劳工局之认同,但需具备下列条件:</SPAN>
  ·</SPAN> 具有特优、特殊或特异技能之外国人</SPAN>
  ·</SPAN> 杰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员</SPAN>
  ·</SPAN> 跨国企业的经理或管理级人员</SPAN>
  2.美国移民</SPAN></SPAN></SPAN>第二优先:具有学士以上高学位之专业人士,或在科技、艺术、商业等方面有出众的特殊能力者(</SPAN>并被劳工局认可)</SPAN>,需具备的条件如下:</SPAN>
  ·</SPAN> 高学位(</SPAN>具学士学位并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SPAN></SPAN>
  ·</SPAN> 具特殊专长且其专长能为美国带来实质利益</SPAN>
  3.美国移民</SPAN></SPAN></SPAN>第三优先:技术劳工、初级专业人员、非技术劳工(</SPAN>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SPAN>,需具备的条件如下:</SPAN>
  ·</SPAN> 技术劳工需要两年以上职业训练或两年的工作经验</SPAN>
  4.美国移民</SPAN></SPAN></SPAN>第四优先:特殊移民</SPAN>
  ·</SPAN> 宗教人员、牧师</SPAN>
  ·</SPAN> 美国政府海外单位所聘雇之特定雇员</SPAN>
  ·</SPAN> 驻巴拿马运河之员工</SPAN>
  ·</SPAN> 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的员工</SPAN>
  ·</SPAN> 宗教人士、神职工作人员(</SPAN>有效期限1992-1994)</SPAN></SPAN>
  ·</SPAN> 在美国少年法庭有案系属之部分外籍人士</SPAN>
  5.美国移民</SPAN></SPAN></SPAN>第五优先:在美国境內投资设立公司,并参加所投资公司之营运者,需具备之条件如下:</SPAN></SPAN>
  ·</SPAN> 在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后投资,投资者正在或已经投入一百万美元,且投资事业至少能为美国制造十个以上新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公民、永久居民(</SPAN>绿卡持有人)</SPAN>、或其他能合法受雇之移民(</SPAN>但投资人之配偶、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