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6.30”惨案再一次给人们敲响了一记警钟,酒后驾车不仅是驾车人员无良素质的表现,根本上是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饮酒驾车者虽然在出事前对被害人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但饮酒后仍然开车本身就是一种故意,应按故意伤害罪对待,如果发生重特大事故,就应该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处罚。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