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均按强奸罪严惩</STRONG>

2009年04月13日 10:4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崔丽

    佟丽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问题专家,10年来专心致力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他创作的《未成年人法学》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体系化研究;他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最初草案的主要执笔人;他牵头组建了有超过8000名律师参与、被国外同行认为是全球最大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

    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对嫖宿幼女行为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4月8日,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5名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提请公诉。

    应以强奸罪还是嫖宿罪起诉,一度引起各方争议。对此,佟丽华认为,在贵州习水县发生的案件中,被害人中包括多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被强迫卖淫,而行为人在明知其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嫖宿,实际上已经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证据充分,应认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而不是按照嫖宿幼女罪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两个不同罪名,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佟丽华分析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是,嫖宿行为带有交易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分析犯罪构成,不难发现,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即使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