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SPAN>周杰
</SPAN></SPAN> 被告:</SPAN>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SPAN> </SPAN> 诉讼请求:</SPAN>1</SPAN>、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贰拾萬(200</SPAN>,000.00</SPAN>)元;2</SPAN>、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SPAN> </SPAN> 事实与理由:</SPAN> 2009</SPAN>年6</SPAN>月2</SPAN>日</SPAN>,原告驾驶京NN</SPA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115</SPAN>路公交车总站处时,与高某(高某,男,系被告公司员工)驾驶的京BM</SPAN>☆☆☆号轿车相撞。相撞事故发生时,高某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原告发现高某所驾车辆后,采取了制动措施;高某未采取制动措施,亦未采取其他避险措施。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毁。</SPAN> 事故发生地点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T</SPAN>型路口。原告是京NN</SPAN>★★★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权人;被告是京BM</SPAN>☆☆☆号轿车的登记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人。</SPAN>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弯的机动车应当礼让直行的车辆先行;</SPAN>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SPAN>机动车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SPAN>。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是正常直行,高某是转弯行驶,但是高某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没有礼让原告优先通行,没有停车瞭望,甚至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制动或其他避险措施,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并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因高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其驾车经营属职务行为,被告应当对高某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SPAN>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期判准所求。</SPAN> 此致</SPAN>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SPAN> </SPAN> </SPAN> </SPAN> </SPAN></SPAN>具状人:周 </SPAN></SPAN> 杰 </SPAN> </SPAN></SPAN> 二OO</SPAN>九年七月二十一日</SPAN> </SPAN> </SPAN> 附:本诉状副本1</SPAN>份</SPAN> </SPAN> 阅读全文>> |
所谓朋友,就是彼此友好的人。人是社会的人,人的生活就需要朋友,人的社会生存、社会活动、思想交流需要朋友,所以有人说朋友是身边的充实,朋友是金,朋友是永远的财富。可想而知,一个人如果没有朋友是多么的悲哀,生活是多么的苍白。朋友的数量是由你的性格为人和活动能力决定的,朋友的质量是由你的理念、层次、素质决定的。当然朋友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我喜欢交朋友,我很欣赏有身心健康、高贵品质、善良心地、良好气质、谈吐优雅、勤奋学习的有思想、有理想、有追求、有生机的朋友。因为好朋友是真正的享受,是你的指路明灯,是你的知识海洋,是你机缘和福分。如果是最真诚的朋友,他可以用智慧装点你的人生世界;如果是最有缘的朋友,他会用坦荡的胸怀为你建筑亮丽的景色;如果是最难得的朋友,他会穿过时空,为你谱写友谊的篇章;如果是最珍贵的朋友,他会用心灵奏响人世间最美好的乐章。 |
至上海市市长的一封信; 关于世博会期间上海浦东; 明珠塔下的便民厕所,撒尿交0.5元的问题到时候是否会暂停手费? 明珠塔是************公司的湿人财产!请问明珠广场也是************公司的湿人财产吗? 世博会期间,市长先生能否向其租用,都10几年前被护栏隔开的世界!! 80年代 墙上写的规章,不准随地吐痰、大小便、丢烟头,罚款5元, 当然上厕所是收钱的; 90年代 社会进步了,人也进步了,身体也好,不咳嗽了,随地吐痰收不到罚款了; 21世纪了 城市进步了,政府进步了,人民的生活进步了,收入进步了, 当然上厕所是收钱的;(因为城市进步了,城市需要清洁,清洁需要用水,水是要交费的。) 2002年4月,上海明珠塔下我交了800多,我们6人看上海全景,向往新的高标准的生活(自己没车,没去厕所交费)。 2004年5月,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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