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SPAN>周杰 </SPAN></SPAN>
被告:</SPAN>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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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SPAN>1</SPAN>、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贰拾萬(200</SPAN>,000.00</SPAN>)元;2</SPAN>、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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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SPAN> 2009</SPAN>6</SPAN>月2</SPAN>日</SPAN>,原告驾驶京NN</SPA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115</SPAN>路公交车总站处时,与高某(高某,男,系被告公司员工)驾驶的京BM</SPAN>☆☆☆号轿车相撞。相撞事故发生时,高某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原告发现高某所驾车辆后,采取了制动措施;高某未采取制动措施,亦未采取其他避险措施。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毁。</SPAN>
事故发生地点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T</SPAN>型路口。原告是京NN</SPAN>★★★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权人;被告是京BM</SPAN>☆☆☆号轿车的登记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人。</SPAN>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弯的机动车应当礼让直行的车辆先行;</SPAN>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SPAN>机动车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SPAN>。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是正常直行,高某是转弯行驶,但是高某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没有礼让原告优先通行,没有停车瞭望,甚至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制动或其他避险措施,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并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因高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其驾车经营属职务行为,被告应当对高某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SPAN>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期判准所求。</SPAN>
此致</SPAN>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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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AN>         </SPAN></SPAN>具状人:周    </SPAN></SPAN> 杰 </SPAN> </SPAN></SPAN>
OO</SPAN>九年七月二十一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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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诉状副本1</SPAN>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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