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二)(2009-03-26 16:15:11)</SPAN>
杂谈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的规定。当事人在哪一个诉讼阶段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大家知道诉讼程序机制的构建是通过构筑正当的程序来保护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阶段均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会出现法院在一审过程当中无法固定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无法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等情况,会使审计制度的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制,原则上义务人对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应该在一审当中提出。二审提出,原则上不予支持。讨论的过程中我们还有一种观点,不是原则上不支持,而是根本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权我们想限定只有在一审当中才可行使,后来没有被采纳。现在采纳的是原则上要在一审提出,但是二审提出的,原则上不支持。后来加了一个但书,二审时候基于新证据提出也可以,加了一个限制,二审要基于新证据提出,当时基于新的证据,我不主张写。既然我们权利了一个原则,二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有新的证据要提出也可以,二审时候你要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肯定要有证据来支持,证据肯定是一审没有提出的,如果一审提出了,在一审当中就提出了抗辩权,既然一审没有提出抗辩,不可能就你的抗辩权提供什么证据,二审要提出时效抗辩,必然要有证据来支持,而且必然是新证据,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后来考虑到有些同志坚持要写,而且是文字问题,加上更清晰,所以保留了,二审如果有新证据提出来也是可以的。基于新证据当事人提出新抗辩,二审法院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呢?如果仅仅因为时效问题,二审法院不应发回重审。如果在二审过程中还有其他问题,比如事实不清或者有需要发回重审的,才可以发回重审,不能仅仅因为时效问题发回重审。如果确实需要发回重审,特别点明这种情况下是因为当事人一审没有提出二审提出的新证据,不是因为法院审判当中出现的问题,不应该算作错案。第二款,当事人以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问题。在再审过程中可不可以提出时效抗辩,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申请再审申请人直接的、唯一的以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另外一种情况是申请再审的理由还有其他,也包括了时效届满的理由;第三种情况是被申请再审人以时效进行抗辩。这个解释当中对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期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终审判决做出以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就已经确定了,尤其是生效判决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的情形下。因为生效判决的做出,如果再允许当事人以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我们认为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确定性及权威性的确立。对于再审过程当中提出的时效抗辩,我们认为是不应该给予支持的。在第二款当中没有像第一款当中有新证据几个字。当时做这个文件的时候,因为最高法院关于证据的补充规定还没有出来,证据规定实施以后,关于新证据使用出现了许多问题,补充性规定又没有出台,考虑到《民诉法》修法以后审监程序的司法解释正在制订,如果出现了新证据,可不可以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或者抗辩,我们留给了审监解决,所以把新证据几个字拿掉了。我们的基本观点仍然是时效的抗辩权还应当在一审当中行使,如果不行使视为放弃,只是给二审留了一个余地,我们认为不应该再提及再审了。《民诉法》第179条第一项是基于新证据可以申请再审,跟这条怎么协调呢?我个人理解179条只是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之后要不要支持,后面还是有文章可做的。如果义务人在二审当中提出了时效抗辩,使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了相关费用,应该属于义务人不当诉讼行为导致的,这个费用应该由义务人承担,我们主要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精神延用的。另外一个问题,有人提出在反诉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一审期间没有提出抗辩,二审提出了,应该不应该支持?单就反诉来讲,享有时效抗辩权的是本诉权利人,他的诉讼地位和本诉当中义务人是一致的,所以也应该适用本条规定。 以上介绍的是第一条到第四条总则性规定。 第五条到第九条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对当事人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是关于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民法通则》的第137条只对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做了原则性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没有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给付每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争论,争论的观点主要是三个:一是认为应该从每一笔届满日起算;二是从最后一笔届满日起算;三是要区分当事人给付请求权是否具有独立性,然后确定是从哪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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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取新建旅游项目,修武县成立了旅游产业建设项目用工协调领导小组,通过采取网上招商、节会招商,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等措施,先后开工建设了旅游专线道路、云台山扩景增容、基础设施配套服务等11项重点工程,总投资额达17.6亿元,先后有1.2万多名农民工实现了转移就业,占修武农民工总数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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