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邓玉娇拥有无限防卫权</SPAN>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SPAN> 2009-05-27</SPAN>  
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案引发广泛关注,自案发以来,该案律师的表现也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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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律师表现不佳邓玉娇案前景令人心忧  律师,何以成为邓玉娇案的焦点?
其他律师观点:
北京朱明勇律师:邓玉娇案情通报有利串供
 
 
  星岛环球网消息:5月10日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案,在罪与非罪之间的争议,引起国人关注。在分析了警方的两份关键内容不一的通报之后,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表示,关键的细节决定着邓玉娇是拥有无限防卫权,还是故意杀人。而根据警方的第一次通报,邓玉娇拥有无限防卫权。
  专家分析</STRONG>
  按第一次通报:“侠女”拥有无限防卫权</STRONG>
  《北京晚报》报道,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表示,根据警方第一次通报的内容,完全可以认定邓玉娇是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而所谓的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要给邓玉娇的行为定性,就要先给死者邓贵大的行为定性。”于德华分析说,根据警方第一次通报的内容,邓贵大行为的性质有两点是最关键的,第一是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并在遭到拒绝后,掏出一沓钱对邓玉娇进行侮辱,这说明邓贵大等人有和邓玉娇发生性关系的企图;第二是邓玉娇在欲离开时,被邓贵大两次按倒在沙发上,“按倒”两字说明邓贵大拿钱买娼的想法不能实现后,转而采取暴力手段,可以说是正在实施强奸行为。
  根据这一定性,再来看《刑法》的规定。《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条款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门槛很低,有不法侵害出现即可。
  但是,在防卫中致人死亡,就会涉及到防卫过当的问题。《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很显然,如果邓玉娇防卫过当,就涉嫌犯罪。但是,只要邓贵大、黄德智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则邓玉娇拥有无限防卫权,因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