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邓玉娇案的疑点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培建 ]  发表时间: 2009-05-24 10:39:39  [ 发短信 ] [ 回复
邓玉娇案的疑点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法院判案的原则之一是,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巴东相关部门接到邓玉娇电话报案后,赶到发案地第一要务应是严密保护现场,也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死者及伤者有,1,向邓女提出特殊服务要求;2,死者生前有以大把人民币利诱邓女之行为,表明有性侵犯的主观意图,至于强奸已遂、未遂、必须拿得出以下物证:死者、邓女二者内裤、内衣的法医检验,邓女阴道检验,乳房及肉体、有无他人扶摸及按压指纹,----
死者伤口的拍照,要能复原小刀的来龙去脉,即;死者、刺者各自所处地位----
  籍口发现邓女有、否精神病而放弃保护现场的法律责任,是说不过去的,如邓女真有精神病,则强奸病人,应罪加一等。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