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SPAN>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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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SPAN>12</SPAN>分:</SPAN>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SPAN>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SPAN>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SPAN>%以上的;</SPAN></SPAN>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SPAN>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SPAN></SPAN>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SPAN>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SPAN>6</SPAN>分:</SPAN>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SPAN>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SPAN>%的;</SPAN>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SPAN>以上的;</SPAN>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SPAN>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SPAN>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SPAN>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SPAN>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SPAN>分钟的;</SPAN>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SPAN>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SPAN>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SPAN>3</SPAN>分:</SPAN>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SPAN>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SPAN>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SPAN>%以上的;</SPAN>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SPAN>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SPAN>的;</SPAN>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SPAN>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SPAN>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SPAN>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SPAN>
(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SPAN>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SPAN>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SPAN>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SPAN>分:</SPAN>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SPAN>的;</SPAN>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SPAN>的;</SPAN>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SPAN>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SPAN>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SPAN>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SPAN>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SPAN>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SPAN>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SPAN>分:</SPAN>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SPAN>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SPAN>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SPAN>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SPAN>
2010</SPAN>4</SPAN>月1</SPAN>日</SPAN>执行</SPAN>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