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他是农民,你是官,不要像小人一样"秋后算账"</STRONG> 朱明勇:石首的免责协议——失效的“大赦令”(2009-07-24 10:23:07)</SPAN> 石首的免责协议 石首 石首事件 杂谈  分类:时事评论   湖北石首事件死者5名家属被刑拘 </STRONG> 京华时报
 
    石首已经是一个敏感的字眼,这篇文章中,我全部的资料均来源于已经公开的报道,基本的观点也是就事论事。特别说明的是,我是在看到别人的多篇文章在多个地方都能够发表后才写的。请新浪不要过敏性删帖。</STRONG>
第一个问题,协议的性质</STRONG>

    从这份协议来看,这是一份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协议。其实根本也不用看,因为,协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就涉及到相互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所达成的一种合意。那么在石首事件处置中,政府和当事人家庭本就不存在协议的前提。一来,死者是死在私营的酒店而不是政府的某个部门或者国有性质的企业,也就是说死者不管死于什么样的原因,那都不需要与政府签订什么协议,因此说签订这个协议本身就是极其荒诞的一件事情。
第二个问题,协议的形式</STRONG>
    这个协议上没有作为政府一方的公章,也没有作为政府法定代表人,即石首市政府市长的个人签名。所谓的小组也不具有合法的地位,因为小组并不是法定机构,只是一个临时组织,况且这个临时组织也没见到法定的手续,大家应该知道,政府成立临时组织也需要发公文。再者,作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代表政府签字是需要有政府或者政府行政首长签发授权委托书的,否则政府可以不予承认。
第三个问题,协议中的用词</STRONG>
    协议中用了“非组织......”,抓人时解释说他们是“有组织......”。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也琢磨了半天时间,看了很多人的解读之后,还是觉得该用语语焉不详,不明其意。那么作为没有专业知识的农民如何能理解和界定“非组织......”、“有组织......”这些本就不胜明了的词语,且不说括号后面的“拉横幅”、“买东西”究竟指的是什么了。
第四个问题,谁有权做出“市政法机关免于处理”、“不负担责任”的承诺</STRONG>
    “政法机关免于处理”、“不负担责任”在法律层面叫做“赦免”。赦免有两种,一种叫“大赦”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