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省获嘉县人。1989年12月6日河南省获嘉县法院慑于新乡市中院的行政指令压力和某院长的淫威,被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我13年徒刑(1989获刑字第74号),我上诉后,新乡市中院既不调查又不开庭,却以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正确,维持原判(1990新中法刑上字第5号)。就此冤案,我和我的家人依据刑诉法第204条2.3款之规定,从1990年3月开始,一直坚持向新乡市中院进行了长达十几年的申诉(因为省高院说必须得有中院的结论),材料递交了上百份,本人跑了上百趟,可新乡市中院为了阻止我的上诉,故意一直拖延长期不给结论,最后在市政法委和新闻部门的多次催促和我表示准备作出极端反应的情况下,新乡市中院才偷换概念,被迫于2008年10月以申诉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驳回我的再审申请(2008新中刑审字第44号)。更让人愤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