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类 糯米 (1)不宜食用冷指来水所煮的饭 (2)不宜常吃剩油炒饭 高梁 (1)不宜常吃加热后放置的高粱米饭或煮剩的高梁米饭 (2)不宜加碱煮食 黄豆 (1)不宜多食炒熟的黄豆 (2)对黄豆过敏者不宜食用 (3)服用四环素类药物时不宜食用 (11)不宜多食 (4)服用红霉素、灭滴灵、甲氰咪胍时不宜食用 (5)服用左旋多巴时不宜食用 (6)不宜煮食时加碱 (7)食用时不宜加热时间过长 (8)服用铁制剂时不宜食用 (9)服氨茶碱等茶碱类药时不宜食用 (10)不宜与猪血、蕨菜同食 豆浆 (1)饮用时加热时间不宜过短 (2)不易和鸡蛋同时煮食 (3)豆浆不易加红糖饮用 (4)暖水瓶装豆浆不宜饮用 (5)喝豆浆时不宜食红薯或橘子 (6)不宜多饮 绿豆 (1)服温热药物时不宜食用 (2)服用四环素类药物时不宜食用 (3)服甲氰咪胍、灭滴灵、红霉素时不宜食用 (4)服用铁制时不宜食用 (5)煮食时不宜加碱 (6)老人、病后体虚者不宜食用 (7)不宜与狗肉、榧子同食。 红豆 (1)忌与米同煮,食之发口疮 (2)不宜与羊肉同食 (3)蛇咬伤,忌食百日 (4)多尿者忌用. 油类 猪脂 (1)服降压药及降血脂药时不宜食用 (2)不宜用大火煎熬后食用 (3)不宜久贮后食用 (4)不宜食用反复煎炸食物的猪油 菜籽油 (1)菜籽油经高温处理后贮存 (2)带有蛤喇的菜籽油不应食用 肉类 猪肉 (1)不宜食用未摘除甲状腺的猪肉 (2)服降压药和降血脂药时不宜多食 (3)禁忌食用猪油渣 (4)小儿不宜多食 (5)不宜在刚屠后煮食 (6)未剔除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时不宜食用 (7)老人不宜多食瘦肉 (8)食用前不宜用热水浸泡 (9)在烧煮过程中忌加冷水 (10)不宜多食煎炸咸肉 (11)不宜多食加硝腌制之猪肉 (12)不宜多食食午餐肉 (13)不宜多食肥肉 (14)忌与鹌鹑同食,同食令人面黑 (15)忌与鸽肉、鲫鱼、虾同食,同食令人滞气 (16)忌与荞麦同食,同食令人落毛发 (17)忌与菱角、黄豆、蕨菜、桔梗、乌梅百合、巴豆、大黄、黄连、苍术、芜荽同食 (18)忌与牛肉、骡肉(易致腹泻)、羊肝同食。 (19)服磺胺类药物时不宜多食 猪肝 (1)忌与荞麦、黄豆、豆腐同食,同食发痼疾 (2)忌与鱼肉同食,否则令人伤神 (3)忌与雀肉、山鸡、鹌鹑肉同食 猪血 (1)忌黄豆,同食令人气滞 (2)忌地黄、何首乌 羊肉 (1)不宜多食烤羊肉串 (2)不宜食用反复剩热或冻藏加温的羊肉 (3)有内热者不宜应多食 (4)服用泻下药峻泻后不宜食用 (5)不宜食用未摘降除甲状腺的羊肉 (6)不宜与乳酪同食 (7)不宜与豆酱、醋同食 (8)不宜与荞麦同食 (9)服用中药半夏、菖蒲时禁忌食用 (10)烧焦了的羊不应食用 (11)未完全烧熟或未炒熟后不宜食用 (12)不宜用不适当的烹制方法烹制食用 羊肝 (1)忌与生椒、梅、赤豆、苦笋、猪肉同食 (2)不宜与富含维生素c的蔬菜同食 狗肉 (1)小儿禁忌多食 (2)不宜食用甲状腺未摘除的狗肉 (3)食大蒜及服商陆、杏仁时禁忌食用 (4)不宜食用剩热或冷藏加工之品 (5)不宜与鲤鱼同时食用 (6)不宜与大蒜同时食用 (7)食后不宜饮茶 牛肉 (1)不宜食用反复剩热或冷藏加温的牛肉食品 (2)内热盛者禁忌食用 (3)不宜食用熏、烤、腌制之品 (4)不宜用不适当烹制方法烹制食用 (5)不宜食用未摘除甲状腺的牛肉 (10)服氨茶碱时禁忌食用 (6)不宜使用炒其它肉食后未清洗的炒菜锅炒食牛肉 (7)与猪肉、白酒、韭菜、薤(小蒜)、生姜同食易致牙龈炎症 (8)与栗子不宜同食 (9)不宜与牛膝、仙茅同用 牛肝 (1)忌鲍鱼、鲇鱼 (2)不宜与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同食 鸡肉 (1)食时不应饮汤弃肉 (2)禁忌食用多龄鸡头 (3)禁忌食用鸡臀尖 (4)不宜与兔肉同时食用 (5)不宜与鲤鱼同时食用 (6)不宜与大蒜同时食用 (7)服用左旋多巴时不宜食用 (8)服用铁制剂时不宜食用 鸭肉 (1)反木耳、胡桃 (2)不宜与鳖肉同食,同食令人阴盛阳虚,水肿泄泻 骡肉 (1)忌荆芥 (2)不宜与猪肉同食,否则易致腹泻 马肉 (1)不宜与大米(粳米)、猪肉同食 (2)忌生姜、苍耳 鹅肉 不宜与鸭梨同吃。 鹿肉 不宜与雉鸡、鱼虾、蒲白同食 雀肉 (1)春夏不宜食,冬三月为食雀季节 (2)不宜与猪肝、牛肉、羊肉同食 (3)忌李子、白术 野鸭 忌与木耳、核桃、荞麦同食 鹧鸪肉 忌与竹笋同食 水獭肉 忌与兔肉、柿子同吃 獐肉 不宜与虾、生菜、梅子、李子同食 鹌鹑肉 不宜与猪肉、猪肝、蘑菇、木耳同食。 雉鸡 (野鸡) 不宜与猪肝、鲇鱼、鲫鱼、木耳、胡桃、荞麦同食 猫肉 忌藜芦; 猫肉有伤胎之弊,孕妇忌服 水产类 凡海味均禁甘草 鲤鱼 (1)脊上两筋及黑血不可食用 (2)服用中药天门冬时不宜食用 (3)不宜久食久反复剩热或反复冻藏加温之品 (4)不宜食用烧焦提鱼肉 (5)不宜与狗肉同时食用 (6)不宜与小豆藿同时食用 (7)不宜与赤小豆同时食用 (8)不宜与咸菜同时食用 (9)不宜与麦冬、紫苏、龙骨、朱砂同时食用 带鱼 (1)带鱼过敏者不宜食用 (2)服异烟肼时不宜食用 (3)身体肥胖者不宜多食 蟹 (1)不宜食用死螃蟹 (2)不应食用生蟹 (3)不应食用螃蟹的鳃及胃、心、肠等脏器 (4)不宜食用隔夜的剩蟹 (5)不宜与柿子同时食用 (6)服用东莨菪碱药物时不宜食用 (7)寒凝血瘀性疾病患者不应食用 (8)服用中药荆芥时不宜食用 (9)不宜与梨同时食用 (10)不宜与花生仁同时食用 (11)不宜与泥鳅同时食用 (12)不宜与香瓜同时食用 (13)不宜与冰水、冰棒、冰淇淋同时食用 田螺 (1)服用左旋多巴时不宜食用 (2)不宜和石榴、葡萄、青果、柿子等水果一起食用 (3)不宜与猪肉同时食用 (4)不宜与木耳同时食用 (5)不宜与蛤同时食用 (6)不宜与香瓜同时食用 (7)不宜与冰同时食用 虾 (1)严禁同时服用大量维生素c。否则,可生成三价砷,能致死 (2)不宜与猪肉同食,损精 (3)忌与狗、鸡肉同食 (4)忌糖 泥鳅 不宜与狗肉同食 海带 不宜与甘草同食 鲫鱼 (1)不宜与芥菜、猪肝、猪肉、蒜、鸡肉、鹿肉等同食 (2)忌山药、厚朴、麦冬、甘草 鳖肉 (1)忌猪肉、兔肉、鸭蛋、苋菜 (2)忌与薄荷同煮 (3)忌与鸭肉同食,久食令人阴盛阳虚,水肿泄泻。 黄花鱼 (1)忌用牛、羊油煎炸 (2)反荆芥 龟肉 不宜与酒、果、瓜、猪肉、苋菜同食 蜗牛 忌蝎子。 鲶鱼 (1)不宜与牛肝同食 (2)忌用牛、羊油煎炸 (3)不可与荆芥同用 鳝鱼 (1)忌狗血、狗肉,同食助热动风 (2)忌荆芥,同食令人吐血 (3)青色鳝鱼有毒,黄色无毒。有毒鳝鱼一次吃250克,可致死。 海鳗鱼 不宜与白果、甘草同食 青鱼 (1)忌用牛、羊油煎炸 (2)不可与荆芥、白术、苍术同食 牡蛎肉 不宜与糖同食 蛋奶 鸡蛋 (1)不宜食用生鸡蛋 (2)食用加热时间不宜过长 (3)不宜用豆浆冲鸡蛋食用 (4)不宜多食 (5)保存鸡蛋时不宜横放 (6)脏鸡蛋不宜用清水冲洗 (7)煮熟的鸡蛋不宜用冷水冷却 (8)服用氨茶碱类药物时不宜多食鸡蛋 (9)炒鸡蛋时不宜放味精 (10)不宜与甲鱼同时食用 (11)不宜食用死胎蛋 (12)服磺胺类药物和碳酸氢钠时不宜食用 (13)宿食积滞者不宜食用 (14)服用左旋多巴时不宜多食 (15)不宜偏食红皮鸡蛋 (16)禁忌食用臭鸡蛋 (17)不宜与兔肉同时食用 (18)不宜与鲤鱼同时食用 (19)不宜与生葱、蒜同时食用 (20)不宜与豆浆同时食用 皮蛋(松花蛋) (1)食用皮蛋时宜加醋 (2)不宜多食松花蛋 牛奶 (1)吃橘子时不宜喝牛奶 (2)易困倦者不宜饮用牛奶 (3)牛奶忌饮用过量 (4)空腹时不宜饮用 (5)不宜早晨饮用 (6)不宜久煮或冰冻后饮用 (7)不宜用文火煮食 (8)不宜不加糖饮用 (9)牛奶中加糖不应过量 (10)牛奶中加糖不应过少 (11)牛奶不应和糖同煮 (12)牛奶不应加红糖饮用 (13)铅作业者不应饮用牛奶 (14)对牛奶过敏者不宜饮用 (15)不耐受牛奶的人不宜饮用 (16)夏季不应饮用冷牛奶 (17)回潮变硬的奶粉不宜食用 (18)不宜长时间用保温瓶装牛奶 (19)牛奶与巧克力糖不宜同时食用 (20)牛奶有沉淀物时禁忌食用 (21)不宜冰冻保存后食用 (22)食用牛奶中不应加钙粉 (23)不宜与豆浆同煮 (24)不宜用塑料容器或玻璃容器装牛奶 (26)服用丹参片时不宜饮用牛奶 (25)服用红霉素、灭滴灵、甲氰咪胍及四环素类药物时不宜饮用 (27)喂婴幼儿不应用掺水牛奶 (28)喂养婴幼儿不宜单用牛奶 (29)不宜用牛奶加米汤喂婴幼儿 酸牛奶 (1) 阅读全文>> |
早上去市场买菜,看到一种红土豆卖,正徘徊着,小贩热情的说买点儿尝尝鲜吧,这种土豆是产自东北的红土豆,以前倒是见过紫薯,土豆这种颜色还是第一次见,出于好奇花一块钱买了点儿回家,试着做了一次,味道跟黄皮儿的土豆没什么区别,就是口感上要脆一些,从网上查查了资料,也没发现详细的注解,只了解到土豆的形态和颜色是因品种而异。茎分地上茎和地下茎两部分。块茎为圆、卵圆或长圆形。薯皮的颜色为白、黄、粉红、红或紫色;薯肉为白、淡黄或黄色营养价值都差不多。 做法: 1、将土豆削皮,切片,泡在水中洗去淀粉,既能避免其变黑,又能使其在炒烧时保持白嫩、爽脆。炒前捞出,沥干水分。 2、炒锅上火,加入花生油烧热,放蒜末炒香,加入土豆片,炒至八成熟时加盐和鸡精调味,再加入熟芝麻和油辣椒,炒熟即可。 |
2009年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表</STRONG> 单位:元 缴费档次</STRONG> 月缴费基数</STRONG> 每月缴费金额</STRONG> 其中每月单位 </SPAN> 缴纳金额</STRONG> 其中每月个人 </SPAN> 缴纳金额</STRONG> 60% 1235 228.48 160.55 67.93 80% 1646 304.51 213.98 90.53 100% 2058 380.73 267.54 113.19 注: 1、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式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 </SPAN> (成府发[2008]68号),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综合社会 </SPAN> 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14.5%下调为13%。 2、每月缴费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8.5% </SPAN> (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5.5%) 3、依据成统计发【2009】12号文件2008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4691</STRONG>元。 </SPAN> 单位户名</STRONG> 开户帐号</STRONG> 帐号</STRONG>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工行青羊宫分理处 4402218029100009560 农行光华支行营业部 80410104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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